來源:華夏時報網

記者馮櫻子 

1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針對市場調節領域存在的不正當競爭、重複收取費用等問題劃出五條監管紅線。

同時鼓勵主動惠企利民,適當減免老年人等特定羣體的基礎銀行服務費用,對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定價和服務優惠。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指導意見》將引導金融機構加強服務價格行爲管控,規範服務流程,優化系統管理,完善內部治理,確保服務價格合理定價;同時,有助於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讓利實體經濟,提升微觀經濟活躍度。

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

隨着我國市場化改革深入,各行業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項目逐步減少。

銀行業也是如此,僅有個別銀行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項目已成爲最主要類型。

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是指銀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導價或非政府定價的服務。服務項目分爲支付結算類、代理業務類、風險承擔類、金融交易類、管理諮詢類等,包括支付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理財、代理、託管、擔保及承諾、貿易金融、金融市場交易、管理及諮詢等。

1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規範了定價要求與校準機制。明確比例定價、區間定價、協議定價、基於外部成本定價等不同定價方法應滿足的條件。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定價校準機制,通過比較同質同類項目、跟蹤跨期成本變化、評估實際執行價格水平等方式,確保服務價格合理。

《指導意見》劃出五條監管紅線。針對市場調節領域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融資相關服務質價不符、定價區間過大、引入外部服務加價過高、重複收取費用等行爲,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其中強化了定價約束,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對於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在設置價格區間時,不得過度擴大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在基於外部成本定價時,不得收取顯著高於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爲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周茂華表示,禁止銀行不正當競爭,主要是不正當競爭令銀行服務質量受損,經營可持續性減弱,同時,不利於市場正常競爭秩序。

他認爲,《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助於規範部分銀行不正當逐利行爲,有效發揮市場機制,促進銀行服務合理定價,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指導意見》作爲銀行服務價格監管制度的一部分,是對現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市場調節領域管理要求的進一步延伸,與2020年5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貸融資收費 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各有側重。

鼓勵銀行對特定羣體給予適當減免優惠

《指導意見》鼓勵銀行優化對老年人、殘疾人,小微市場主體,專項領域等特定領域的服務。

鼓勵銀行優化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羣體的賬戶管理、存取款、支付匯劃等基礎銀行服務,結合自身經營策略給予適當減免優惠。對於賬戶管理及維護等服務項目,鼓勵結合客戶類型和活躍度予以減免。銀行要確保客戶知悉本行對特定羣體的服務價格減免優惠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鼓勵銀行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實施差異化定價,合理制定和調整服務項目價格,結合自身經營策略劃分客戶羣體,給予適當減免優惠。

鼓勵銀行在商業可持續條件下,在爲國家民生工程等專項資金扶助保障領域提供資金結算和其他服務時,合理確定價格。

周茂華認爲,此次《指導意見》有望進一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讓利實體經濟,主要是國內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服務定價,鼓勵金融機構主動讓利實體經濟。如不同的羣體服務費實施差異化優惠定價,適度降低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賬戶管理、維護等方面的費用等。

此外,《指導意見》要求銀行完善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價格管理。在與第三方機構業務合作中,銀行可結合決策獨立性、客戶法律關係、利益歸屬等情況,區別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按照本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價格管理。

同時,加強服務外包管理。銀行要建立健全服務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外包服務項目和形式,加強服務外包採購管理,審慎選擇外包服務提供商。要與外包服務提供商在服務協議中列明價格條款,禁止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

並要求銀行要建立全行統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機構名錄,對具有競爭性的服務項目採取公開招標方式。要了解互聯網平臺等合作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服務價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爭議處理責任和義務等內容,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要持續評估合作模式,及時終止與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機構的合作。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認爲,強化對服務外包機構與合作方的管理主要還是爲了避免層層外包而帶來的質量下降等問題,直接強化服務商管理就是必須掌控的一環。規範銀行外包服務市場,促進價格公平競爭,進而保證相關服務不會受到干擾,保證相關服務質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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