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金融監管部門出手規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爲,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

1月26日,央行發佈消息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隨着國內金融業務發展創新、國際反洗錢標準不斷變化,現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需要進一步完善,以發揮反洗錢在建設現代金融體系、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等領域中的作用。”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

《辦法》根據我國金融行業發展現狀,完善金融行業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明確各金融行業客戶盡職調查具體要求,強調基於風險的盡職調查措施和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要求金融機構對高風險情形強化盡職調查,允許金融機構對評估出的低風險業務、客戶採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參照國際通行標準,完善受益所有人識別要求以及代理行、匯款、通過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等特殊業務下的盡職調查要求。同時,《辦法》完善了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的具體要求。

《辦法》修訂的第一個主要內容是調整《辦法》名稱、體例及適用範圍。

一是在規章名稱及正文中使用“客戶盡職調查”一詞取代“客戶身份識別”;二是總則部分突出強調“風險爲本”的基本原則;三是將第二章客戶盡職調查分設“一般規定”和“其他規定”兩節,分別明確客戶盡職調查一般性要求,和特殊情形下盡職調查要求;四是完善並擴大《辦法》的適用範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理財公司以及各類新增的金融機構。

具體來說,《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理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佈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

《辦法》修訂的第二個主要內容是將“風險爲本”要求貫穿到《辦法》中。

一是要求義務機構建立清晰的客戶接納政策;二是完善並強調持續盡職調查規定,要求將客戶全生命週期管理融入持續盡職調查的要求中;三是增加關於強化盡職調查和簡化盡職調查的要求,明確適用情形以及相應的措施;四是根據各金融行業的業務發展和風險狀況,完善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支付、信託、資產管理等行業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

以第三方支付爲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開立支付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以及向客戶出售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二)通過簽約或者綁卡等方式爲不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客戶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爲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修訂的第三個主要內容是補充完善客戶盡職調查的相關要求。

補充完善電匯、受益所有人識別、通過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代理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新技術(非面對面開展業務)、壽險受益人識別、客戶盡職調查兜底要求以及覈實身份的時機等相關要求。

談及制定《辦法》的意義,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是有利於順應金融行業發展,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近年來,隨着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發生變化,金融行業反洗錢工作出現一些新挑戰,爲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需要通過制定《辦法》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加強反洗錢監管。二是制定《辦法》有利於踐行“風險爲本”反洗錢理念,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水平。當前,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未充分體現“風險爲本”理念,需要進一步強調基於風險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在防範利用金融體系從事洗錢等犯罪活動的基礎上,提升金融服務效率。三是制定《辦法》有利於接軌反洗錢國際標準。反洗錢國際評估認爲我國需要進一步明確對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的相關要求,不斷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

責任編輯:鄭景昕 圖片編輯:胡夢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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