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7日訊 今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了四川監管局《關於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四川監管局發現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銷售的基金產品准入的集中統一管理不到位;二是個別宣傳推介材料用語不規範且未提交合規審查;三是基金銷售業務人員資質管理不到位;四是場內基金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

上述問題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四川監管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未經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第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開展基金宣傳推介活動,應當堅持長期投資理念和客觀、真實、準確的原則。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集中統一製作和使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並對內容的合規性進行內部審查,相關審查材料應當存檔備查。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管理規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了解投資人信息,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和風險匹配原則,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基金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人充分認識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投資人購入基金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提示投資人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提供有效途徑供投資人查詢,並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資人揭示投資風險。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推動定期定額投資、養老儲備投資等業務發展,促進投資人穩健投資,杜絕誘導投資人短期申贖、頻繁申贖行爲。

第二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指定專門合規風控人員對基金銷售業務的經營運作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並保障合規風控人員履職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合規風控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不得兼任與合規風控職責相沖突的職務。

合規風控人員應當對基金銷售業務內部制度、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和新銷售產品、新業務方案等進行合規審查,出具合規審查意見,並存檔備查。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於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年度監察稽覈報告,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充分了解產品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風險收益特徵等,並設立產品准入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對銷售產品准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基金銷售機構准入的標準和程序,審慎選擇基金銷售機構,並定期開展再評估。

第三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覈機制,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爲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覈評價指標體系,並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不得將基金銷售收入作爲主要考覈指標,不得實施短期激勵,不得針對認購期基金實施特別的考覈激勵。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強化人員資質管理,確保基金銷售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銷售人員持續培訓機制,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爲的監督和檢查,並建立相關人員的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制度。基金銷售人員不得從事與基金銷售業務有利益衝突的業務活動。

第五十三條 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銷售的基金產品准入的集中統一管理不到位;二是個別宣傳推介材料用語不規範且未提交合規審查;三是基金銷售業務人員資質管理不到位;四是場內基金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

上述問題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我局將持續關注你公司相關事項整改落實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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