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1月28日消息,國資委近日印發了《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規則》明確,央企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六種風險情形之一,應當確定爲重大經營風險事件並及時報告。

央企出現六種重大經營風險應及時報告

《規則》指出,企業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後應當快速反應、及時報告,客觀準確反映風險事件情況,確保國資委及企業集團能夠及時研判、有效應對、穩妥處置,並舉一反三做好風險預警通報工作。

《規則》明確,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風險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爲重大經營風險事件並及時報告:

可能對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影響金額佔企業總資產或者淨資產或者淨利潤10%以上,或者預計損失金額超過5000萬元。

可能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市場環境發生特別重大變化,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

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被司法機關或者省級以上監管機構立案調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受到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機構管制、制裁等,對企業或者國家形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受到國內外媒體報道,造成重大負面輿情影響。

其他情形。

四種情形將依規追究責任

《規則》指出,企業在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及處置階段,應當視情向所屬企業及時預警提示或通報重大風險事件情況,做到重大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並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及應對處置工作。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國資委將印發提示函、約談或通報,情形嚴重的將依規追究責任:

嚴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的;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敷衍應付,導致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後果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應對處置不及時、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後果的;需要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