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晚披露的2份青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2〕1號、青銀保監罰決字〔2022〕2-29號)顯示,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農商行”,002958.SZ)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投資業務投後風險管控不到位、員工行爲管控不力、貸款轉保證金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數據治理有效性缺失、流動性資金貸款被挪用、房地產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信用卡透支資金流入非消費領域等。 

於剛、晁陽、潘曉慧、李建文、史力、喬智、趙丕波、徐曉山、張寧、李秀娟、耿偉、柳斌、黃健、孫智詰、李超、廉世傑、傅廣明、陳相棟、王龍濤、王雲軍、朱大鵬、孫大成、丁明來、賈承剛、王建華、姜偉、劉承林、孟慶傑對青農商行上述違法違規行爲承擔責任。 

青島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青農商行罰款人民幣四千四百一十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於剛、晁陽、潘曉慧、李建文、史力、喬智、趙丕波、徐曉山、張寧、李秀娟、耿偉、柳斌、黃健、孫智詰、李超、廉世傑、傅廣明、陳相棟、王龍濤、王雲軍、朱大鵬、孫大成給予警告,對丁明來、賈承剛、王建華、姜偉、劉承林給予警告並罰款合計人民幣六十六萬元,對孟慶傑給予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2014年9月26日,青島銀監局覈准孟慶傑青農商行黃島支行行長任職資格。2021年7月21日,青島銀監局覈准丁明來青農商行董事的任職資格。2016年12月19日,青島銀監局覈准賈承剛青農商行董事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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