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在防止行政权力任性问题上,江苏省率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为“红头文件”立规矩。2月28日,司法部召开“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媒体通气会,介绍2021年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情况。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方军在谈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时表示,这一省级地方标准是江苏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作出的“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促进政策协同”部署,主动承担的工作任务,将对防止行政权力任性起到重要作用。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也就是日常所说的“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和政府形象,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权益。

通报显示,近些年来,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群众反应较为强烈。

为应对“红头文件”扰民问题,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并于2018年12月4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部署在全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并明确司法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贯彻落实工作。

方军表示,两年多来,通过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宣传培训、经验推介、调研督察等方式,积极组织推动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各地各部门文件数量得到控制、质量明显提升,提高了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地方实践上,2021以来,司法部组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推进三个地方政策互认和政策协同,提高政策制定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其中,“江苏给‘红头文件’立规矩”成为前述通报公布的3起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典型案例之一。

据介绍,2021年的最后一天,江苏发布了2021年第十四批《省地方标准》,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特别引人注目,系全国首家给“红头文件”立规矩的省级地方标准。

案例显示,这个规范是江苏省司法厅根据2021年6月司法部作出的“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促进政策协同”部署,依照苏浙沪皖四省协议,主动承担的工作任务,将对提高“红头文件”质量、防止行政权力任性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规范》3.1条,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均列为应经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经合法性审核后才能公布实施。这意味着,江苏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红头文件”,无一例外都应经合法性审核。政府非常设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则无权制定“红头文件”。

与此同时,《规范》7.4条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允许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规范》还要求,江苏各地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来确保实现所有“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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