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2.5億存款“不翼而飛”,銀行“內鬼”轉走錢儲戶追責難‘聚焦3 15’

3月14日,工商銀行北京某支行。攝影/帥可聰

華夏時報記者 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下稱“工行南寧分行”)逾2.5億元存款“不翼而飛”,暗箱操作的銀行高管一審獲無期徒刑,涉案的儲戶卻陷入了血本無歸的境地。

近日,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向《華夏時報》記者反映,他們在工商銀行現場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後,存款被工行南寧分行高管梁建紅利用職權悄悄轉走,但一審法院認定梁建紅對儲戶實施了盜竊行爲,銀行不用承擔任何賠付責任。他們難以理解:大白天在銀行存錢怎會被盜?爲什麼銀行可以完全免責?

3月14日,就梁建紅一案有關問題,《華夏時報》記者電話聯繫到梁建紅案時任工行廣西分行副行長、南寧分行主要負責人,但他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請求,僅表示“這個不接受採訪,謝謝”。

同日,記者聯繫到時任工行南寧分行一位副行長,他表示,自己已被調離原來的工作崗位,且工行內部有規定,不便就此案置評。時任工行南寧分行辦公室一位負責人則向記者表示,自己已不在原來崗位,對此事不太清楚。

銀行“內鬼”暗箱操作

2019年5月21日,一位名叫時某的女子向警方自首,承認她是工行南寧分行高管梁建紅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紅的授意下多次僞造大額存單,用以調換儲戶真實存單,然後將儲戶的錢悄悄轉走。次日,梁建紅被警方抓獲,並被工行解聘。

至此,這個由工行南寧分行原高管梁建紅一手操縱的金融大案終於浮出水面。

案發前,梁建紅是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她出生於1977年,主要負責工行南寧分行在南寧市的個人類業務,包括儲蓄存款、理財和個人貸款等。

3月11日,李思、張珊等多位受害者在北京告訴《華夏時報》記者,他們均與一位名叫梁某某的女子相識,或爲前同事,或爲多年好友。而梁某某與梁建紅是同學關係。經梁某某介紹,他們在梁建紅那裏辦理了高息大額存單業務,結果損失慘重。

“2018年年末的一次聚會上,梁某某告訴我梁建紅那兒有個大額存單業務,說是年底了有些小額貸款之類的企業需要資金,問我能不能存點錢。除了銀行規定的正常利息外,每個月還額外補貼2%的利息。”李思說,從2018年12月中旬起,她自北京遠赴南寧,通過樑建紅辦理了4筆三個月一期的大額存單業務,共計投入本金超過1000萬元。

張珊比李思參與的時間要早幾個月。根據她及家人的說法,梁某某向其介紹梁建紅負責一項業務,該業務是爲落實國家關於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相關政策要求,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提供服務,具體內容是爲降低貸款風險,需要存款人以大額定期存單的方式按30%存貸比向工行南寧分行存入資金,作爲貸款企業的存款貢獻金。企業願意爲此額外支付2%的利息。此後,張珊分三筆共計200多萬元通過樑建紅辦理了大額存單業務。

然而,天上不會掉餡餅。這個通過工行南寧分行高管辦理,看似靠譜的高收益業務,事實上是一個陷阱。

據梁建紅到案後供述,由於家庭變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資渠道賺取更多額外收入,從2011年11月就開始找親戚朋友借錢。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約450萬元利息,她所投資項目又都處於虧損狀態,無法找到更多借款。於是產生了僞造大額存單替換銀行客戶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竊取客戶存款的想法。

南寧中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以爲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爲由,通過樑某某等3名中間人找有閒置資金的客戶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額外支付給中間人每個月4.5%左右的收益。爲順利竊取儲戶存單款,梁建紅還指使下屬時某僞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儲戶不備替換真實存單。

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2021年11月19日,南寧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梁建紅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僞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名案犯分獲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李思等受害者告訴記者,一審宣判後,梁建紅隨即提起上訴,目前二審仍在審理當中。

據悉,梁建紅於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時,其罪名是涉嫌犯職務侵佔罪。但在起訴階段罪名變更爲盜竊罪、詐騙罪、僞造金融票證罪等。

2.53億存單款即在盜竊這一項中。梁建紅在詐騙罪方面,涉及一位被害人200多萬元未歸還;僞造金融票證方面,涉及僞造350份存單等銀行票證;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方面,涉及向48名集資參與人吸收資金合計約35.6億元,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約1.5億元。

具體到盜竊存單款方面看,據統計,梁建紅共計竊取被害人李思、張珊等28人存單款約2.53億元,除去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案發後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

判決書確定的退賠責任清單顯示,這約1.2億元由梁建紅及下屬時某兩人共同退賠。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南寧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揭開了梁建紅調包儲戶存單的的詳細過程。

首先,想要辦理這個所謂給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的高收益業務,除了銀行正常的辦理流程及規定外,梁建紅向中間人及被害人提出四點要求:一是大額存單的密碼必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的密碼;二是存單必須要在其和企業方、客戶方在場的情況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見證下用信封封存好後,三方在封口上簽字;三是存單到期後,必須要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四是將存單封存後,客戶要將身份證交給其或企業方代表去核實客戶身份。

據判決書顯示,梁建紅在被害人到工商銀行辦理大額存單時,便讓其下屬時某以企業方代表的名義陪同,要求被害人設置指定存單密碼。在被害人錢款存入銀行後,進行存單封存時,梁建紅與時某使用事先僞造好的大額存單,趁被害人不備之機,將真實存單調換。

在僞造的存單被封存後,梁建紅又以覈驗客戶身份爲由,讓被害人將身份證原件交給時某,時某明知梁建紅竊取被害人存單款,仍攜帶客戶身份證原件、被害人的真實存單到銀行櫃檯,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碼,通過代辦客戶取款的業務將被害人存單中的錢款取出,轉存至梁建紅和時某控制的賬戶。

爲持續通過上述非法手段獲取被害人存單款,掩蓋竊取被害人存單款的事實,案發前被害人存單到期時,梁建紅還與時某以拆封封存僞造的存單並假裝代理取款的方式,轉賬返還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單款。

李思向記者出示了至今仍在她手中的多個封存着大額存單的信封。記者看到,這幾個帶着工行標識的信封至今封存完好,正面寫着存單金額、存單期限等信息,背面的三個封口處均寫着梁建紅、時某及李思的姓名。

封存着大額存單的信封。(注:爲保護受訪者隱私,抹去了其姓名)

職務侵佔還是盜竊

此案最具爭議的一點在於,案涉2.53億元的大額存單款究竟是職務侵佔還是盜竊?如果定性職務侵佔,作爲受害人的銀行就該賠償儲戶的損失;如果定性盜竊,意味着儲戶大白天在銀行被偷了。

有異議的包括梁建紅本人。她在法院辯解稱,受害者對其個人的生活、工作經歷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的總經理,存單人也是基於其身份同意了其對存單人所提的四點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辦理了存單款的轉入、取出,其認爲自己的行爲應認定爲職務侵佔罪。

李思等受害者均向記者表示,之所以相信梁建紅,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紅銀行領導的身份,“當初跟我們介紹時說的還是副行長”。並且每次她們都是在銀行現場辦的業務,全程被工商銀行當作VIP貴賓接待。

張珊還向記者表示,梁建紅曾提供過帶有工行標識的相關文件,以證實相關業務的真實性。其中包括一則銀行會議紀要圖片,提及了有關爲企業做存款貢獻度的業務。但當初梁建紅以文件機密爲由,用黑色圖層遮擋了這張圖片的關鍵部分,如今文件難辨真僞。

疑似工行內部文件(受訪者提供)

此外,多位受害者還向《華夏時報》記者指出,他們認爲梁建紅的行爲是職務侵佔行爲。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們通過轉賬的方式辦理大額存單後,存單裏的錢基本都是當天被直接轉至梁建紅安排的賬戶。大額存單裏的錢轉到他人賬戶有着種種限制,梁建紅難以單獨實現所謂的盜竊行爲。

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某支行人士告訴《華夏時報》記者,通過本人借記卡轉賬的方式辦理大額存單後,想把存單裏的錢轉到他人銀行卡,需要先把錢轉回本人借記卡,然後再進行轉賬。如果不通過銀行卡,相當於先取大額現金再轉賬,銀行需要有這麼多的現金庫存,而且大額現金支取需要提前預約,在工商銀行系統內,超過50萬還需要行長進行審批。

不僅於此,還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即需要滿足人民銀行的“僞現金”交易要求。“僞現金”交易指的是未發生真實現金存取,商業銀行利用現金業務方式和渠道爲客戶提供資金劃轉和轉賬服務,實現資金在不同客戶賬戶間流動的“現金”交易。上述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人民銀行規定,非同名結算賬戶之間的大額現金轉賬,需要出具雙方的交易背景和用途。

一審判決書顯示,有受害者的訴訟代理人認爲,盜竊罪的犯罪特徵是祕密竊取,但從梁建紅整個犯罪過程來看,沒有祕密竊取這一特徵,無論是存單封存被調包、拿儲戶身份證、取款等都是梁建紅利用其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實施。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就不可能出現存單被盜的後果,因此應定性爲職務侵佔罪。

不過,一審法院南寧中院認爲,梁建紅因對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資項目虧損等原因產生了製作假存單替換儲戶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將儲戶存單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可見其主觀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故意明顯。梁建紅、時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盜竊存單款的過程,其行爲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法院表示,在盜竊過程中,梁建紅以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的身份爲掩護,並支付約定的回報及部分被害人存單到期後通過其銀行賬戶將本金予以返回,使被害人誤以爲存單款還處於被害人掌控中,真實目的是爲了盜取被害人後續存單款。梁建紅雖具有銀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無法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假手段從銀行賬戶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單款,故才通過前述方式完成對被害人存單款的非法佔有,其行爲並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特徵。

南寧中院在判決書中還表示,梁建紅原所屬單位(工商銀行)是否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值得一提的是,據受害者反映和判決書證實,2018年12月7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市東葛東支行,一名儲戶曾拿着經梁建紅替換的假存單來辦業務,被櫃員識破系僞造後當場報警。然而,這起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梁建紅得以繼續作案半年之久。

(應受訪者請求,文中李思、張珊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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