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近期,上市保險機構紛紛發佈2021年年報,隨之一併披露的是各家公司高管薪酬情況。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統計,報告期內,中國平安(601318.SH)董監高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合計14人,從公司結算的稅前報酬總額1.07億元,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合計4461.47萬元。中國太保(601601.SH)董監高管理人員從該公司獲得的應付稅前報酬總額爲3389.1萬元。新華保險(601336.SH)董監高管理人員從公司領取的稅前報酬總額爲2264.13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爲685.6萬元。中國人保(601319.SH)董監高管理人員從該公司實際獲得的報酬合計爲1891.17萬元。中國人壽(601628.SH)全體(含已離任)董監高管理人員從該公司實際獲得的報酬合計爲1519.79萬元。

業內人士認爲,過去兩年,受多方面因素影響,上市險企迎來轉型陣痛期,保費承壓,股價探底,在業績導向的薪酬體系下,2021年上市險企董監高年薪出現波動實屬正常。

平安仍是薪酬“天花板”

據統計,2021年,5家上市險企共有10位高管的稅前薪酬超過500萬元,中國平安獨佔9席,其中3位稅前薪酬超過1000萬元。

記者查詢過去幾年高管薪酬表,一般爲三個梯隊,審計責任人、首席信息技術責任官、業務總監、職工代表監事和董祕通常爲第一梯隊。董事長、執行董事、副總裁、合規負責人爲第二梯隊,獨立非執行董事爲第三梯隊。

儘管受疫情、經營情況影響,2021年上市險企董監高薪酬總額整體有所下降,但中國平安高管薪酬依舊領跑大部分金融機構。

2020年,中國平安共有14位董監高稅前薪酬超過百萬元,其中共有4位稅前薪酬超過千萬元。而在2019年,全行業有6位高管稅前年薪超過千萬元。2021年,中國平安依舊有14位董監高稅前薪酬超過百萬元,3人稅前薪酬過千萬元,其中“打工皇后”中國平安執行董事、副總經理陳心穎雖然依舊獲得上市險企最高薪酬,但相比2020年稅前1903萬元高薪,2021年其年薪降至1700.37萬元。董事姚波稅前年薪也由2020年的1603萬元降至2021年的1430萬元。新任合規負責人張小璐獲得稅前年薪1256萬元。

中國平安在年報中表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的薪酬按報告期內相關任職期間計算,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的部分績效薪酬將延期支付,支付期限爲3年。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報告期內從公司結算的報酬總額中,包括了進行延期且尚未支付的部分。

中國太保高管薪酬僅次於中國平安,13位董監高薪酬過百萬元,其中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張遠翰一人年薪超500萬元。

2021年,中國人壽有6人稅前薪酬過百萬元,且均在10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 。而在2020年, 有13人董監高薪酬過百萬元,其中5人過200萬元。中國人壽表示,根據相關薪酬管理辦法規定,本公司董監高管理人員2021年的應付薪酬中應付績效獎勵標準尚未確定。

據瞭解,中國人保有5位高管年薪過百萬元,審計責任人、業務總監、財務負責人是薪酬第一梯隊,錄得154.52萬元年薪。股東代表監事和職工代表監事屬於第二梯隊,分別賺取128.75萬元以及104.39萬元。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人保董事長羅熹和總裁王廷科年薪皆爲61.94萬元。

2021年,中國人壽6位董監高稅前薪酬過百萬元,最高年薪151萬元給予副總裁、總精算師、董事會祕書利明光。其餘四位副總裁以及監事會主席獲得149萬元年薪。中國人壽表示,根據相關薪酬管理辦法規定,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最終薪酬正在確認過程中,其餘部分待確認之後再行披露。

薪酬與經營目標掛鉤

與高薪相配的是一套以崗位爲基礎、業績爲導向、市場爲參考的薪酬體系,據各家年報披露,整體來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績效工資、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構成,並按照監管規定對績效薪酬實施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

從各家年報中可以觀察不同特色的薪酬考覈體系。

中國平安年報中提到,該公司薪酬政策的目的是吸引、保留和激勵人才,支持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高級管理人員考評方案由公司結合業務規劃、風險合規及社會責任要求確定,考評結果與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等掛鉤。同時公司通過建立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充分發揮績效薪酬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導向作用,確保薪酬激勵與風險調整後的業績相匹配,防範激進經營行爲和違法違規行爲,促進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據瞭解,中國平安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的薪酬政策及在公司擔任的具體行政職位領取員工薪酬,非執行董事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標準領取董事袍金。

“高級管理人員年度績效工資與公司經營業績和個人考覈結果掛鉤。我們已建立起以崗位爲基礎、業績爲導向、市場爲參考的薪酬激勵體系,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績效工資、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構成。公司已按照監管要求對高級管理人員績效工資實行延期支付制度,支付期限爲三年。”新華保險年報中亦提及,該公司董事會提名薪酬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覈工作,年度績效考覈方案根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及年度經營計劃確定,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據悉,中國人壽則通過績效目標合同考覈、激勵高管,全面實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每年年初,董事長與公司總裁簽訂績效目標合同,總裁與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績效目標合同。中國人壽表示,績效目標合同是科學分解公司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目標分解和壓力傳導,提高公司的執行力,保障全年經營目標的順利達成。高管人員個人績效目標合同中的考覈指標,一部分爲與公司經營目標掛鉤,一部分根據各自的崗位職責制定。

中國太保年報顯示,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管理工作主要由績效考評方案訂立、過程跟蹤、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四個環節組成。年度績效考評方案由董事會根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確定。公司定期對各項考覈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跟蹤。年度結束後,董事會根據全年經營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確定績效考評結果。考評結果與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薪酬等掛鉤。此外,中國太保建立了“崗責匹配、業績導向、市場對標、風險關聯”的市場化薪酬績效管理機制。

多家上市險企公告中提及,董監高和關鍵崗位人員薪酬實施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這來自於2021年,銀保監會制定《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在一些情況下,銀行保險機構高管及關鍵崗位人員薪酬要被追回。

上述指導意見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可以追回向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髮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如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績效考覈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其他違規或基於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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