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反不正當競爭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陸續出臺

  知識產權“私權利”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本報記者 萬靜

  爲紀念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校友會近日共同舉辦“第三屆‘知行天下論壇’——反不正當競爭專題研討會”。

  多位專家學者及來自實務界的業內人士圍繞《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以下簡稱《綱要》)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仿冒混淆、商業詆譭、虛假宣傳等社會關注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深入研討。

  決策部署陸續出臺

  完善公平競爭制度

  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註定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2021年9月下旬,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綱要》,描繪出我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宏偉藍圖。我國從知識產權引進大國向創造大國轉變、知識產權工作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全面提速。

  今年年初,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公佈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和“十四五”規劃實施年度推進計劃》,明確2021—2022年度知識產權保護重點任務和工作措施,涉及7方面共計115項,其中包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司法力度。

  3月中旬,《解釋》發佈,旨在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進一步完善競爭案件裁判規則,提升審判質效和公信力,促進創新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會長曲三強認爲,我國正處在世界百年未遇之大變局,在當前中國市場競爭關係正發生深刻鉅變的現實背景下,完善公平競爭制度、推進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反不正當競爭法治建設是當務之急。

  “近年來,我國圍繞反不正當競爭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和部署,此次《解釋》的制定和出臺,遵循‘回應社會關切’‘強化規則引領’和‘堅持服務大局’三個總體思路,對於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完善公平競爭制度,推行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曲三強說。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張楚提出,新領域、新業態的權利、邊界、責任認定等對司法實踐提出了新要求。《解釋》在回應社會關切、強化規則引領作用的同時,也帶來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多方位探討《解釋》的理解和適用,有助於推動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同步發展。

  仿冒混淆案佔比高

  出臺司法解釋規制

  2021年下半年,3起和地方小喫有關的商標侵權案件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2021年9月,陝西知名小喫“潼關肉夾饃”在全國各地百餘家小喫店因店鋪招牌帶有“潼關”兩字,面臨被“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要求數萬元賠償的局面。同年11月26日凌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回應稱:“潼關肉夾饃”註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並收取加盟費。當天下午,“潼關肉夾饃協會”就潼關肉夾饃商標進行維權一事發表致歉信。

  上述案件以及隨後發生的“逍遙鎮的胡辣湯”、四川的“青花椒”等案件,均反映出正當經營行爲與仿冒混淆行爲如何區分的問題。

  據瞭解,2021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8654件,其中仿冒混淆行爲案件數量佔很大比例。創新作爲知識產權制度最爲重要的戰略目標之一,除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外,還需要處理好保護和規制濫用、防範壟斷之間的關係,通過市場驅動和政府政策共同推動培育創新環境。

  爲此,《解釋》用11個條文,重點從三個方面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仿冒混淆”的規定進行了細化:首先,《解釋》第四條明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的含義和認定考量因素;其次,明確指出屬於商標法禁用禁注範圍的標誌也不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第三,參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解釋》細化了名稱可以受到保護的市場主體範圍。

  曲三強對此分析指出,《解釋》對“仿冒混淆”等一系列備受社會關注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都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這樣的修改是爲了適應當前新形勢、新任務,是爲了妥善處理發展與安全、效率與公平、活力與秩序的關係,也是要給各類市場主體投資新業態、規範健康發展營造一個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競爭環境。

  明確“傳播”針對性

  可認定“商業詆譭”

  與會專家認爲,《綱要》所要求的“完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爲的法律制度”不僅指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的法律制度,還包括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內置的諸多“禁止權利濫用”機制,包括反對和制約商業詆譭、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約束機制。

  《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傳播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予以認定。”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通過兩相比較可知,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強調即使沒有證據證明其是虛假信息的編造者,“傳播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也可能構成商業詆譭。

  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林子英認爲,商業詆譭案件在司法認定上並沒有太大的分歧,判定條件一是編造虛假信息、誤導性信息;二是存在傳播行爲;三是行爲具有針對性和特定性;四是行爲目的在於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對於商業詆譭中的“傳播”行爲認定,雖然在法律層面並未明確規定傳播的具體方式和範圍,但認定的關鍵在於“傳播”的結果是否達到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目的。

  “對於‘針對性’的認定,應包括推定的認定方式,只要該‘針對’足以構成直接必然的聯繫,使得公衆明確指向的特定性,就可以認定其行爲具有針對性。商業詆譭也可以適用法定賠償。”林子英說。

  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競爭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尹鋒林認爲,在司法實踐中,關於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主要體現在明知專利證書應爲無效而起訴、明知商標註冊證書應無效或撤銷而起訴、明知自己並非真正著作權人而起訴和明知自己的知識產權不穩定而訴訟或採取保全措施。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三個成因是: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知識產權權利證書、證明的不穩定性;知識產權客體、權利內容邊界不清晰。”尹鋒林說。

  細化規定商業道德

  嚴格落實知產保護

  在研討會上,中華全國工商聯併購公會維權委員會主任陳若劍結合中國紅牛和泰國天絲關於“紅牛”商標之爭的案例,提出當商家存在知識產權糾紛時,若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被損害,經營者是否存在商業道德問題,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科技法與知識產權中心主任孫國瑞分析,從商業道德角度來看,爲保護消費者權益,泰國天絲和華彬集團使用同一件商標的產品應有所區別,不能過高地要求消費者提高注意力加以分辨。“商業信譽與商業道德緊密關聯,運用混淆的宣傳手段是對商標及企業信譽的損害。”

  孫國瑞建議,從商業道德的角度來講,企業應該對產品、廣告以及商標作出區別,如果不作區別,而是曖昧不清地混淆式宣傳,這種行爲既顯示出企業對自己商標和企業信譽不重視,也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與會專家高度認可此次《解釋》對於“商業道德”的細化規定。

  《解釋》明確指出,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爲規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爲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商業道德”。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願、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劉瑛指出,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中均體現得非常明顯。在這個基礎之上,不能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的濫用行爲包括隨意撕毀合同、高薪挖競爭對手的“牆腳”、帶走客戶數據等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以及濫訴等破壞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爲。

  “從信用研究的角度看,上述行爲均屬於失信行爲。市場監管總局第44號令《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實施侵犯商業祕密、商業詆譭、組織虛假交易等嚴重破壞公共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且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劉瑛說。

  對於近期我國一系列知識產權制度體系頂層架構的部署,與會專家普遍認爲,這是將知識產權這一“私權利”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體現了我國將知識產權作爲國家發展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核心要素的態度和決心。

原標題:決策部署陸續出臺 知識產權私權利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值班主任: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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