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澎湃新聞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該局擬定了《欽州市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徵求意見稿)。

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首付、補貼契稅

推動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調,降低首付款比例,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爲20%。對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爲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金融機構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雙方均在欽州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爲40萬元;單方在欽州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爲33萬元。

支持在中心城區(不含自貿區欽州港片區)範圍內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所繳納契稅稅額的100%對購房人予以補貼;購買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按所繳納契稅稅額的50%對購房人予以補貼。實施時間另行確定。

符合條件可提前支取預售監管資金

欽州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推動房屋網籤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籤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提高監管資金撥付效率。

開發項目完成主體工程後,房地產信用等級爲三級(含)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相應資產擔保後,可提前一個節點申請使用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資金用於支付監管項目開發建設費用。

引導金融機構延後受困房企還款期限,降低融資成本

引導金融機構對信用良好的受困房地產開發企業合理延後貸款還款期限、續貸或降低融資成本,依法依規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貸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在政策允許範圍內相應放寬因開發企業原因不能按期收房的購房業主貸款償還期限。

金融監管部門督促商業銀行要嚴格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監控,確保購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挪用、抽調監管額度內資金。涉訴監管額度內的資金除當事人申請執行因建設該商品房項目而產生的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債權案件外,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人民法院不得采取劃扣措施。

儘快解決房地產項目徵地拆遷歷史遺留問題,將完整土地交付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加快完善房地產項目周邊的市政道路、教育、醫療等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

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完善市場監管聯動機制,加大聯合整治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規建設、違規銷售、挪用交易監管資金、違規交付、發佈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通過網絡發佈虛假房地產信息、房屋質量等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爲。

完善房地產政策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統一按起始價的20%確定。出讓的土地,用地單位在出讓合同簽訂後3個月內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50%,餘款可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在繳納50%的土地出讓價款並簽訂承諾書後,可預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自即日起報建並選擇欽州市建築企業施工的開發項目,且房地產信用等級爲三級(含)以上的開發企業,可申請延期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延期繳納時間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逾期不繳納的企業,暫停辦理開發項目後續相關手續,並記入企業失信信用信息予以信用減分。

對已出讓尚未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讓條件中有特別約定商業配置條款的除外),在滿足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承載力,以及城市風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經申請批准後調整爲居住、養老、文化、體育等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具體調整比例由規劃部門另行確定。

辦理房屋首次登記兩年後仍未能出售的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房(城市重點功能區、重要景觀節點區和主幹道沿線的除外),經申請批准可改造爲商品住房或企業自持租賃住房,支持以適當比例改爲保障性租賃住房,並及時向水、電、氣經營單位和物業主管部門報備,其用水、用電、用氣和物業費執行居民收費標準;非住宅用房經批准後變更爲住房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不變;金融機構加大購買非住宅商品房支持力度,購房人可享受住房金融貸款同等的支持政策。改造按程序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時,承諾按時足額繳納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後,可延遲至《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備案時同步繳納或取得預售許可證後6個月內足額繳納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先到日期爲準)。對逾期不繳納的企業,將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直接劃轉相應資金,並記入企業失信信用信息予以信用減分。

房地產信用等級爲二級(含)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項目樓棟預售許可時,近一年內已辦理預售許可的樓棟去化率達到30%(含)以上的(以網籤合同套數計算),形象進度可調整爲投入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額的25%以上且預售樓棟形象進度達到正負零。

落實《欽州市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房票安置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加快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速度。

開設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動產登記 “綠色通道”,持續推行新建房地產項目“交房即得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