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5月12日電 (高瑞峯)“預售資金未按規定存入監管賬戶,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籤備案。”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於日前發佈《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辦法》明確,有關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籤備案時,應當覈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對於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籤備案。

《辦法》規定,監管資金分爲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其中,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正負零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達到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達到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項目基本建成,房企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監管賬戶留存餘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可以全額撥付剩餘監管資金。

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於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於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房企如有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變相逃避監管、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等行爲之一,監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逾期未改正,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籤備案;造成嚴重後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監管部門應全面接管預售監管賬戶或建立政府監管賬戶,實施封閉管理,保障賬戶資金安全,優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監管銀行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上述《辦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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