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解讀|規範險資委託投資行爲:明確不得要求或承諾最低保證收益

21世紀經濟報道 李致鴻 北京報道,5月13日,爲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委託投資行爲,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防範委託投資風險,銀保監會對《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60號)進行修訂完善,形成了《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的修訂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進一步釐清了保險資金運用涉及的委託代理關係和信託關係的邊界,進一步增補完善了委受託雙方的權責義務和禁止行爲,全面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有利於規範保險資金委託投資行爲,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同時,《辦法》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保險資管機構的專業投資優勢,提升保險資金長期投資運作水平,爲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多長期資金支持。

明確不得轉委託或提供通道

《辦法》共26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委託投資適用主體和投資範圍。保險資金委託投資是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開展的主動投資管理業務,適用於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同時,進一步明確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範圍,並對受託人開展相關投資提出了明確的投資能力管理要求,有助於提高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投資效率,加大對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國壽股份分析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委託投資業務參與主體的資質條件、職責要求和禁止行爲:一是對委受託方的資質條件有所放鬆,擴大了保險機構的自主決策空間;二是明確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的決策流程,由保險公司自行確定決策和授權機制,有利於提升保險公司專業化管理水平;三是對禁止行爲進一步細化,明確不得轉委託或提供通道,有助於促進保險資管機構持續提升自身的投資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

二是壓實委託人責任。要求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應當充分履行制定資產配置計劃和委託投資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三是強化受託人主動管理責任。要求受託人設置資產配置專業崗位,加強大類資產配置能力建設。明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禁止行爲,要求受託人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投資指引要求,獨立進行風險判斷並履行完整的投資決策流程,全面落實主動管理要求。

國壽股份預計,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將增加相應崗位人員設置培訓,進一步發揮保險資管機構的專業投資優勢,提升主動管理能力,爲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多長期資金支持。

此外,《辦法》明確了受託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提供獨立監督、信用評估、投資顧問等服務;增加保險公司與受託人及託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等要求,及時解決委託資產管理與運用中的相關問題。

壓實委受託雙方責任

新華人壽表示,壓實委受託雙方責任,有利於引導委託方和受託方持續加強投資能力建設,審慎穩健開展投資,提升保險資金長期投資運作水平。在投資管理工作中,保險公司要持續做好委託方投資能力建設,加強資產配置、受託人選聘監督評估等全流程的委託管理能力,打造專業的投資管理團隊,做好投資資產管理工作。受託方要落實主動管理要求,強化風險管理和內控決策機制,進一步發揮保險資管機構的專業投資優勢。

壓實委受託雙方責任,有助於行業完善委託投資體系,建立前、中、後期的委託投資閉環管理機制,制定委託資產的資產配置、績效目標、投資限制等,根據不同投資品種的特性採取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形成常態化溝通及評估機制。

華泰資產總經理楊平表示,《辦法》的修訂對受託人開展相關投資提出了明確的投資能力管理要求,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保險資管機構的專業投資優勢,提升保險資金長期投資運作水平,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受託資產管理機構應苦練內功,強化能力建設和內控水平,強化風險管理,提升資產管理水平,通過完善產品線和業務線,基礎保障有力,服務保險主業,爲行業提供豐富的可配置資產,滿足保險資金配置要求,爲保險資金帶來長期穩定收益。

楊平表示,通過釐清關係和關係邊界,促進投資管理人和委託人人各自的專業化發展路徑和方向,在合作共贏和市場化優勝劣汰的過程中促進各自的發展和行業生態的優化,也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明確不得要求或承諾最低保證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國壽股份表示,《辦法》規定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受託人不得承諾受託管理資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與資管新規以來的監管精神保持一致,旨在引導保險資金合理評估委託投資的風險情況,提升自身的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能力,理性看待短期收益的波動。從長遠來看,有利於保險公司根據資金風險收益特徵進行資產配置安排,利用長期資金的優勢,將更多資金配置於權益類資產,加大對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2012年發佈的《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受託保險資金開展相關資產管理業務。資管新規和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監管規則發佈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通過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爲適應市場形勢的發展,本次監管將外部管理人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委外專戶”)納入金融產品範圍,並同步在《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辦法》中刪除了相關內容。

此次將委外專戶納入金融產品範圍,進一步釐清了委託代理關係和信託關係的邊界,保險公司負責組合的構建和指引的制定調整,投資管理人則做好主動管理。根據最新的監管規則,保險公司可能對相關流程進行適當調整,但委外專戶的業務實質變化不大。

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葉蓬表示,目前我國近23萬億保險投資資產中委託投資的佔比高達74%,爲保險公司採取的主要投資模式。《辦法》的修訂完善進一步釐清了保險資金運用涉及的委託代理關係和信託關係的邊界,進一步增補完善了委受託雙方的權責義務和禁止行爲,全面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有利於規範保險資金委託投資行爲,促進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健全委受託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

泰康資產CEO段國聖表示,長期以來,保險資金委託投資是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開展主動投資管理業務,該《辦法》的發佈對受託人開展相關投資提出了明確的投資能力管理要求,有助於提高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投資效率,助力資本市場以及國家實體經濟發展;也將進一步規範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市場行爲,保障保險資金的合規穩健應用。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首席投資官,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王軍輝表示,保險資金是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長期資金來源。監管進一步優化委託投資體制機制,有利於推動建立現代化資金委託受託關係,更好發揮保險資管機構在大類資產配置、固定收益投資、另類投資等領域傳統優勢,切實提高權益類資產投資效率,鞏固提升保險資金運用能力和保險資管全行業投資質效。

建信資產表示,《辦法》的發佈,引導健全委受託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將進一步激發行業內生動力,發揮保險長期資金投資的關鍵作用,在滿足保險資金多元化配置需要的同時,助力穩定產業鏈供應鏈、抗疫保供企業、關鍵基礎設施正常運轉,對於支持“十四五”規劃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支持創新體系建設、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具有重要意義。

據瞭解,爲進一步做好保險資金委託投資規範化管理,銀保監會還將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研究制定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協議範本,更好指導行業實踐。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對《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持續做好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作者:李致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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