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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變臉,年報難產,鋰電風口上的延安必康再遭證監會立案調查。而往前追溯,在今年短短5個月的時間裏,公司已收到2次行政監管措施決定、2份關注函、1份監管函和1份交易所公開譴責。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0年3月25日,延安必康就已經第一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並於2020年10月16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第一次行政處罰下達後,即有投資者提起索賠訴訟,案件一審判決已經下達,投資者獲得了勝訴。

延安必康再被立案調查 律師:或與業績變臉有關

5月13日晚間,延安必康公告稱,當日收到證監會立案通知書,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延安必康表示在立案調查期間,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調查工作,並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公司剛剛經歷了年報難產及業績“變臉”。

4月29日,延安必康股價漲停,然而當日晚上公司卻曝出大雷。公司稱,因在重大事項上與年報審計機構未能達成一致,導致公司在定期報告編制中遇到困難,公司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報及2022年一季報。公司股票將於年報披露期限屆滿後次一交易日(即5月5日)起被實施停牌。

延安必康表示,若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無法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深交所將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除此以外,延安必康還修正了此前發佈的2021年業績預告,由預計盈利9.5億-10億元,改爲預計虧損7.5億-8.8億元,兩份業績預告對比,存在重大差異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股民紛紛表示“一來一去19億沒了,天雷滾滾。”“這得是多大的雷,嚇得會計師事務所都不敢出審計報告。”

而對於如此大幅修正業績的原因,延安必康給出的解釋爲:受到疫情影響,公司在審計過程中的函證問詢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基於謹慎性原則,公司對應收賬款根據預計可回收金額單項計提壞賬準備。對於資產減值測試方面,基於謹慎性原則,公司對各資產組計提減值。上述原因導致歸於股東的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產生了差異。

5月7日,針對公司的業績大幅“變臉”,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 2021 年年度報告,陝西證監局對延安必康及相關人員韓文雄、邵新軍、方曦採取出具了警示函。

那麼,公司此次被立案調查與公司高達18億的業績落差有無關係?

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張雲律師表示,在此次延安必康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前幾個月,延安必康先後兩次收到證監會的《行政監管措施書》,還收到了交易所下達的《監管函》、《關注函》、《關於對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其中證監會下達的第二次《行政監管措施書》提及的內容即是公司業績變臉的情況,而證監會下達的第一次《行政監管措施書》內容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相關信息披露違規、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因此,此次立案調查可能與公司業績變臉有關,具體要等證監會第二次行政處罰下達後才能確定。

首次行政處罰案投資者已勝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並非是延安必康首次遭證監會立案調查,延安必康在2020年3月25日就已經第一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並於2020年10月16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延安必康存在三方面違法事實。第一,相關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未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第二,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貨幣資金;第三,相關臨時報告信息披露內容不準確、不完整,存在誤導性陳述。

經測算,2015年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累計44.97億元。其中,2015年至2018年發生額分別爲7.05億元、13.72億元、16.48億元、7.72億元。

此外,延安必康通過虛假財務記賬、僞造銀行對賬單等方式,掩蓋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導致上市公司相關年度報告披露的貨幣資金賬實不符,存在虛增貨幣資金情形。公司2015年、2016年、2018年年度報告分別虛增貨幣資金7.94億元、20.57億元、8.12億元。

另外,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關於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護品生產緊急通知的公告》,稱將盡快完成醫護級口罩和防護服生產線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釆購、運輸等生產保障工作等。當日股價漲停,收盤後,延安必康發佈補充公告,稱目前尚無口罩生產業務,尚未取得口罩生產許可資質,並提示存在不能及時獲取生產許可資質等相關風險。

緊接着的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關於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公告》,稱擬與圖微安創“建立緊密的戰略合作伙伴關係”,稱圖微安創已經開發出對肺纖維化具有良好治療逆轉作用的多肽藥物,並表示“未來有望成爲治療肺纖維化領域的明星藥物”,當日最高漲幅達9.62%。然而,10日收盤後,延安必康披露補充公告,稱該項目屬於新藥研發,目前處於臨牀前研究階段,並提示存在實現商業利潤需要較長時間、本次合作的具體實施尚存在不確定性因素等風險。

對此,陝西證監局認爲,延安必康的上述臨時公告不準確、不完整,對上市公司股價產生較大影響,構成誤導性陳述。

行政處罰的落地按下了股民索賠的啓動鍵。據悉,延安必康第一次行政處罰下達後,西安中院受理了投資者索賠案件,目前一審判決已經下達,案件還有待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一審法院判決時段有兩個,分別爲:於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並在2020年3月26日之後賣出或持有延安必康的虧損投資者;於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且在2020年2月11日之後賣出或持有延安必康的虧損投資者。

目前,延安必康再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針對此次立案調查,張雲律師表示,暫定:於2021年12月31日之前買入延安必康,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後賣出或持有延安必康的虧損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目前時段僅僅是暫定,需要等行政處罰下達後下達後進行調整,並最終以法院判決爲準。(延安必康維權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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