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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3日晚,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延安必康,代碼:002411)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證監立案字0092022004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爲,公司被立案調查。

曾代理投資者起訴100餘家上市公司索賠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證號: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據虛假陳述新司法解釋,投資者索賠已明確取消前置程序,延安必康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第二次被證監會立案,投資者索賠預登記啓動。

值得關注的是,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發佈《2021年度業績快報暨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暨股票停牌的風險提示性公告》,稱此前預計2021年實現淨利潤9.5億元至10億元,修正後的淨利潤爲虧損7.8億元至8.8億元,又稱因在重大事項上與年報審計機構未能達成一致,導致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編制中遇到困難,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5月10日,延安必康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此前,2020年3月25日,延安必康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首次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公司於2020年10月16日發佈的《關於收到陝西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根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等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爲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損失。

厲健律師表示,針對第一次處罰事項,索賠時效尚未屆滿,我們正在繼續徵集投資者索賠,根據司法解釋,暫定:一、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並在2020年3月25日收盤時仍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索賠;二、在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買入延安必康,並在2020年2月7日收盤時仍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索賠。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爲準。

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針對第二次立案,根據司法解釋,暫定:在2022年4月29日前買入延安必康股票,並且在2022年4月29日收盤時仍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預登記。索賠預登記條件僅供參考,根據證監會調查、法院訴訟進展適時調整,最終索賠條件、賠付標準等以法院認定爲準。投資者索賠應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股票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繫方式。(延安必康維權入口)

(本文由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2009年榮獲“浙江省優秀青年律師”稱號。2003年至今,厲健律師代理投資者起訴100餘家上市公司索賠,成效顯著。其中,投資者訴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案入選“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投資者訴祥源文化、趙薇等虛假陳述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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