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袁園 北京報道    每經編輯 廖丹    

近日,爲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委託投資行爲,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防範委託投資風險,銀保監會對《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了《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悉,《辦法》共26條,包括總則、資質條件、投資規範、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六章。主要內容包括三大方面:明確委託投資適用主體和投資範圍、壓實委託人責任、強化受託人主動管理責任等。

以明確委託投資適用主體和投資範圍爲例,《辦法》明確保險資金委託投資是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開展的主動投資管理業務,適用於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同時,進一步明確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範圍,並對受託人開展相關投資提出了明確的投資能力管理要求,有助於提高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產投資效率,加大對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此外,《辦法》明確了受託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提供獨立監督、信用評估、投資顧問等服務;增加保險公司與受託人及託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等要求,及時解決委託資產管理與運用中的相關問題。爲進一步做好保險資金委託投資規範化管理,銀保監會還將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研究制定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協議範本,更好指導行業實踐。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修訂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進一步釐清了保險資金運用涉及的委託代理關係和信託關係的邊界,進一步增補完善了委受託雙方的權責義務和禁止行爲,全面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有利於規範保險資金委託投資行爲,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同時,《辦法》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保險資管機構的專業投資優勢,提升保險資金長期投資運作水平,爲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多長期資金支持。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對《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持續做好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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