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委託人毛某某是武陵源區索溪峪鎮巖門村村民。2018年8月17日,委託人向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巖門安置新村二期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及用地範圍圖,並以紙面材料和採用郵寄方式提供。9月13日,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作出《告知書》,並採取郵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提供了(2005) 政國土字71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徵地範圍圖以及武陵源分局信息公開告知書。

決定要旨:張家界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爲,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般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土地徵收、土地使用、土地供應等 法定批准文件,包括徵收集體土地批文、批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批文、劃撥決定書等。申請人申請公開“巖門安置新村二期建設項目”的建 設用地批准書及用地範圍圖,被申請人提供的(2005)政國土字第71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審批單》、徵地範圍圖, 屬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之一。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五 十四、五十五條規定,以劃撥、出讓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 關文件也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也沒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認定事實不清, 不符合法律規定。

決定結果:撤銷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張國土資公開告知[2018]3號),責令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重新作出答覆。

律師點評:信息公開是維權手段中最基本的法律程序,也較爲容易實現,因此能夠通過行政複議解決的,一般不進行訴訟,以期減少訴累,降低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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