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政府因XX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需对孙先生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进行拆迁腾退。

在拆迁腾退过程中,孙先生曾收到过由当地街道办及XX公司作出的《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但是没有盖章后的定稿。为了解该方案征求意见信息及定稿后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等,孙先生向街道办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的政府信息。

街道办收到孙先生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告知书》称,经调查核实,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系村委会开展的村级自主腾退工作。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的上述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

孙先生认为,根据《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的首页可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街道办制作并保存,街道办应当向孙先生依法予以公开。街道办作出上述《答复告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孙先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街道办对孙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分析

关于街道办是否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街道办具有受理孙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街道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是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孙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存在于街道办事处提供线索和初步证明,街道办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向主管相关业务的城市管理建设办公室进行了核实,并得到信息不存在的回复,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信息进行了电子信息关键词检索、纸质文书调查等查找和检索过程,亦不足以证明其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其对孙先生作出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该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应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在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许多政府机关都可能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此时,只要公民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相关信息由该机关制作、保存或掌握,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需要对其穷尽检索义务以及向其他单位调查核实过程进行举证,否则,其作出的答复将可能会被视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举报/反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