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16年1月18日,應城市四里棚街道辦事處鹽礦社區居民委員會就應城市古鹽大道及鹽化西路建設工程發佈《通告》, 於 2016年1月19日對古鹽大道規劃區內所有拆遷住戶進行房屋面積測量及室內裝修評估。

2016年11月2日,應城市四里棚街道辦事處鹽礦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根據應城市政府和四里棚辦事處對古鹽大道延伸擴建建設的需要,有部分房屋需拆遷,在此條延伸道路居住的居民到鹽礦社區拆遷辦公室協商拆遷有關事宜。《應城市古鹽大道及鹽化西路建設工程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明確,本次房屋徵收主體是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肖某某搭建的房屋被強制拆除。肖某某對此拆除行爲不服,以應城市人民政府爲被告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2019年6月25日孝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孝政復[2019]14-5號行政複議決定內容,應城市人民政府稱,經過調查查明,肖某某房屋面積爲62.42平方米, 爲個人在鹽礦集體土地上私自搭建。故肖某某針對該房屋被拆除的行 爲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被告應城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證 據《應城市古鹽大道及鹽化西路建設工程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載明“本次房屋徵收主體是市人民政府”。肖某某房屋位於徵收範圍 內,其房屋被拆除應推定爲應城市人民政府實施的行爲。應城市人民 政府主張房屋是工程施工方組織機械和人員拆除的,並未得到其授意, 但應城市人民政府未提供證據對此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 條第一款第三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 一款的規定,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 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獲得法院的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 收房屋的權力。即使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 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徵收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 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應城市人民政 府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 況下,直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爲,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 確認其拆除行爲違法。

裁判結果:確認被告應城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委託人房屋的行爲違法。

律師點評:在有明確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強拆違法案的被告儘量確定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這樣有利於避免地方法院控制審級,儘量得到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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