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女士与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并对家庭财产中的八间房屋进行了分割,其中五间房屋归侯女士所有,三间归赵先生所有,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后上述房屋遇到拆迁,赵先生针对上述八间房屋与拆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侯女士认为,赵先生在未经其授权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于其所有的房屋,显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拆迁公司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赵先生无权处分涉案房屋的情况下,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该协议至今不被本人认可。侯女士认为,该协议书依法应属无效,遂将拆迁公司及赵先生告上法庭。

拆迁公司主要称,1、其已与宅基地审批单上的产权人赵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2、依据此次拆迁补偿办法,一宗宅基地只签署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论是否存在离婚、分家析产的情况,都只签一份协议;3、整个拆迁中都是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署,之前也有相关判决,均认定合同有效;4、赵先生作为被安置人口,已经对其进行了补偿,侯女士主张合同无效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因赵先生家庭内部产生纠纷,故与赵先生的协议还没有履行。

赵先生称,自己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实没有征得侯女士同意,且拆迁公司在协议签订后立即拆除了房屋,但是至今未给予其补偿款,认为拆迁公司存在逼签行为,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位于XX房屋共计五间归侯女士所有,侯女士对上述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拆迁公司和赵先生未经权利人侯女士同意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上述院内包括侯女士所有的全部房屋进行拆迁,侵犯了侯女士的合法权益,现侯女士对上述补偿安置协议不予追认,协议中涉及侯女士财产权益的部分应属无效,考虑协议体现了全部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不宜分割,故拆迁公司与赵先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知晓,在拆迁过程中,无处分权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及后续追认的情况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被确认无效。因房地一体,而宅基地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即便房屋归属不同权利人,因一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应当全部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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