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女士與趙先生原系夫妻關係,後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並對家庭財產中的八間房屋進行了分割,其中五間房屋歸侯女士所有,三間歸趙先生所有,且有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後上述房屋遇到拆遷,趙先生針對上述八間房屋與拆遷公司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

侯女士認爲,趙先生在未經其授權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屬於其所有的房屋,顯然屬於無權處分行爲。而拆遷公司在明知或應當知道趙先生無權處分涉案房屋的情況下,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該協議至今不被本人認可。侯女士認爲,該協議書依法應屬無效,遂將拆遷公司及趙先生告上法庭。

拆遷公司主要稱,1、其已與宅基地審批單上的產權人趙先生簽訂補償協議書,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2、依據此次拆遷補償辦法,一宗宅基地只簽署一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不論是否存在離婚、分家析產的情況,都只籤一份協議;3、整個拆遷中都是與宅基地使用權人簽署,之前也有相關判決,均認定合同有效;4、趙先生作爲被安置人口,已經對其進行了補償,侯女士主張合同無效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現因趙先生家庭內部產生糾紛,故與趙先生的協議還沒有履行。

趙先生稱,自己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確實沒有徵得侯女士同意,且拆遷公司在協議簽訂後立即拆除了房屋,但是至今未給予其補償款,認爲拆遷公司存在逼籤行爲,該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爲,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案中,經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位於XX房屋共計五間歸侯女士所有,侯女士對上述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拆遷公司和趙先生未經權利人侯女士同意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對上述院內包括侯女士所有的全部房屋進行拆遷,侵犯了侯女士的合法權益,現侯女士對上述補償安置協議不予追認,協議中涉及侯女士財產權益的部分應屬無效,考慮協議體現了全部宅基地及房屋的補償,不宜分割,故拆遷公司與趙先生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應屬無效。

結合上述案例,可以知曉,在拆遷過程中,無處分權人在未經權利人同意及後續追認的情況下,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被確認無效。因房地一體,而宅基地不宜進行分割處理,即便房屋歸屬不同權利人,因一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也應當全部被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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