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將近十年前的一筆存款發生爭議,銀行與儲戶對簿公堂。銀行方面認爲,儲戶所持的存摺上,有爭議的這條存款記錄與銀行底單不符,且字體等樣式明顯有別於其他記錄,無異於在存摺上手寫一條記錄,因此與事實不符,不應償還。但是法庭最終判定銀行敗訴,需償還儲戶相關款項與利息。那麼,法院爲什麼會如此判決,依據又是什麼呢?一起來看一看吧。

2008年的一個夏天,市民白女士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萬家營業所(以下簡稱郵儲銀行平度萬家營業所)開設賬戶並存款兩萬元,同時將該款作爲保險金轉給中國人壽公司。三年後的2011年10月,中國人壽將保險金和利息合計兩萬一千兩百餘元轉回到白女士的賬戶。

兩天後,白女士將賬戶內的兩萬一千兩百餘元全部取出,隨後又存入21000元,存摺中標明爲“5年定期。”

時隔九年後的2020年9月,白女士到郵儲銀行平度萬家營業所取款時發生糾紛,營業所對白女士的存款不予認可。

郵儲銀行平度萬家營業所的理由有三點:其一,銀行方面沒有這筆21000元款項的存入記錄;其二,該存摺爲活期存摺,只能進行結算使用,不能用作定期存款使用,且營業所的業務操作系統無法辦理該業務;其三,對比存摺上的其他記錄,這筆21000元款項的存入記錄無論字體大小、用墨深淺、字體格式均與其他記錄不同,肉眼可辯,無異於在存摺上手寫一條記錄。

該營業所還認爲,五年定期存款卻在長達九年的時間裏沒有提出過異議存疑,明顯與生活常理不符合。

因此,該營業所認爲,這條存摺記錄爲僞造、變造形成。

白女士則很無奈,自己就是一個普通儲戶,能拿出的證據也只有手裏的存摺,現在銀行方面說存摺上的存款記錄是手寫僞造的,自己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對於銀行方面的三點理由,法院是這樣判定的:

第一點,銀行方面稱沒有存入記錄,但是在“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中明確,持有人以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真實憑證爲證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係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爲由進行抗辯的,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係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也就是說,儲戶拿着真實的存摺,銀行是不能僅憑沒有記錄的底單來否認的,不然法院就要判定存款關係成立。

第二點,該存摺爲活期不能作爲定期使用的理由,也沒有獲得法院認可,理由是銀行方面沒有證據證明當時存款的實際情況,舉證不能,因此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而且,該賬戶也能辦理保險業務,不排除營業所將存款用於他用的可能性。

第三點,記錄不符的問題,也被法院否定了。原因在於,存摺上的其他幾條交易記錄,字體、墨跡等都不統一,因此不能以案涉存摺上字跡的不同判定存摺載明的交易記錄的真僞。

至於五年定期存款九年沒有管理的問題,銀行認爲與生活常理不符,但是很顯然,生活常理不是證據,而且這是儲戶的權利,不能作爲判定存款是否真實的理由。

最終,法院判決郵儲銀行平度萬家營業所償還白女士的存款本金與利息。此後的二審,也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

把錢存進銀行,應該是普通市民最穩妥的理財方式了,也是大多數人的選擇。而且,出於對銀行的信任,市民們存錢的唯一證據,就是銀行方面出具的存摺等金融憑證,相關的交易流水也都由銀行方面記錄、保管。一旦發生糾紛,如果銀行方面以沒有記錄或者不存在交易爲由,否定存錢行爲,那麼普通市民幾乎沒有辦法抗衡。

因此法律規定,銀行不能僅憑金融底單來否定存款行爲,必須提供確鑿的證據來證明。如果舉證不能,那麼銀行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平度郵儲銀行主張存款行爲不真實,卻又拿不出確鑿的證據,僅僅因爲自己的記錄底單上缺失了記錄,就拒付儲戶存款,等同於推卸責任。這種推卸責任的行爲,不僅消耗儲戶的信任,對自身的信譽也是極大的折損,而銀行的從業基礎,就是信譽。

另外,銀行方面在今後的經營中,不僅要加強自身管理,強化安全服務意識和危險預警意識,也應該好好學習一下法律知識,弄清楚權利和義務的界限在哪裏,不然,法律可不慣着誰。

文/李進文

編輯:肖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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