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餘述懷(實習) 曾令俊

焦女士怎麼也想不到,自己出資320萬元購買所謂“安全又保險”的銀行理財項目會在到期兌付時幾乎血本無歸。

10年前,家住北京、年近六旬的焦女士聽信銀行理財經理郭某的推薦,先後投資了320萬元購買了“特別好的理財項目”,後來才得知這是不法分子的非法集資。私募基金實控人被繩之以法後,名下幾無可執行財產,焦某隻拿回2190元的執行款,之後她將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告上法庭,索賠全部損失。

近日,這一“飛單”案件有了實質性的進展。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廣發銀行北京太陽宮支行與客戶焦某的侵權責任糾紛迎來終審判決。廣發銀行原理財經理郭某違規私自向焦某等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構成職務行爲,相應法律後果由廣發銀行承擔,因此該行被判承擔焦某投資損失50%的責任。 

產品年化收益率最高達13%

2012年10月,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老客戶焦女士因存款到期,受理財經理郭某推薦,購買了一款理財產品。在郭某口中,“銀行現在有一個特別好的理財項目,安全又保險”,這讓焦女士動了心。

第二天,在貴賓室內,郭某推薦她和另一儲戶何女士“拼單”購買該產品,焦女士這一方出資200萬元,並在合同的“特別約定”中寫明由二人共同出資。在收益上,購買該產品300萬元至800萬元金額的,第一年爲12%,第二年爲13%。

2013年1月,焦女士再次通過郭某介紹單獨購買了另一產品,這次出資120萬元,約定收益爲第一年11%、第二年12%。

根據合同約定,投資者的劃款均通過廣發銀行賬戶支付,且約定收益支付也打回到廣發銀行的賬戶內。

據瞭解,焦女士先後購買的兩款理財產品均來自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觀言基金”)發行的私募產品,該產品頗像當時流行的“類信託”產品,即由項目方和管理人提供劣後資金,優先級資金可獲得相對確定的收益。彼時,郭某表示,“以後資金到賬與資金兌付全由我一人負責催辦。”

2013年11月,焦女士投資的項目到期,理財經理郭某稱兌付有問題,預計三個月能返本付息,但最終等來的卻是大觀言基金出事的消息。

2016年7月,由於大觀言基金不具備募集資金、發放貸款及證券類投資產品的發行資質,公司實控人鍾某仁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公司資金兌付因此陷入了困境,焦女士投資該理財產品的本金及收益均無法兌付,320萬元就這樣打了“水漂”。

理財經理私下收受2-3%佣金

事實上,遭遇銀行理財“飛單”案件的受害者並不止焦女士一人。

公開信息顯示,大觀言基金成立於2010年12月,註冊資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其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與資產管理業務,重點投資礦產資源、能源與環保、高新科技、金融資產等領域。

據瞭解,大觀言基金的私募產品通過平安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北京銀行等銀行的理財經理私下推介給客戶,並以承諾到期還本付息(視認購金額承諾每年收益11%~15%)的方式,非法吸收200餘名投資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5億餘元。

至於“飛單”實現的途徑,法院提到,平安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等部分支行理財經理證實了銷售大觀言基金公司上述產品的事實,部分理財經理獲得了大觀言基金公司的佣金。

鍾某仁介紹,公司先私下找到銀行理財經理,再由銀行理財經理幫找客戶,公司按每個銀行拉來客戶投資總金額的3%給銀行提點。“具體銀行怎麼分的不清楚”,鍾某仁表示,“我們找的都是一些商業銀行,如華夏銀行、民生銀行、廣發銀行,因爲這些銀行在體制上比較松,外加我們給銀行的理財經理提點。”

大觀言基金的工作人員王某也證實了佣金的事,稱自己聯繫到廣發銀行理財經理郭某,共銷售約500萬元額度,“我是按投資額的2-3%給郭某佣金,一共10萬元”。

郭某也承認,自己在銀行向客戶介紹大觀言的理財基金產品銀行不知道,是個人行爲,並不清楚大觀言基金和廣發銀行有沒有合作。

大觀言基金兌付問題爆發後,各家銀行都對私自銷售產品的理財經理們進行了問責處理。2015年1月,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作出《關於對涉及飛單三名人員調整處理意見的通報》,對私售第三方理財產品的三名理財經理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調整爲開除處分,其中就包括郭某。

銀行被判承擔一半責任

由於320萬元本金無法兌付,焦女士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賠償本金合計320萬元及相關利息損失。

面對投資者的索賠,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並不接受。其認爲,銀行未代銷涉案投資產品,與大觀言基金不存在代理關係;郭某的私售行爲是個人行爲,而非職務行爲,銀行不應承擔責任。

對於郭某的私售行爲,該行稱已經超出了自己的管理範圍和管理能力,認爲已經窮盡了建章立制、強制培訓、監督管理等全部措施。“銀行不可能24小時,時時刻刻監控每個員工的行爲,無法做到監視所有員工的每一個動作、監聽每一句講話。”

此外,廣發銀行認爲焦女士具有金融投資經驗,瞭解理財產品的購買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內容、預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飛單”產品並非銀行理財產品,屬於私募投資產品,也應承擔必要的風險注意義務。

2021年9月,一審法院指出,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員工郭某在實施銷售行爲時,基於其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銷售時間是執行職務期間,銷售地點是銀行的經營場所,與其執行工作任務存在內在關聯。對於不熟悉銀行管理規程的投資者來說,無從判斷郭某並非在履行職務行爲,故郭某的違規私售行爲構成職務行爲,相應的法律後果由銀行承擔。

對於郭某的推介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法院指出,銀行工作人員明知其推銷的產品並非其代銷的理財產品,且大觀言基金公營範圍亦明確表明該公司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此情形下,銀行工作人員仍向客戶推介和銷售,宣傳高額回報,並且取得返點。故其行爲存在過錯,推介行爲構成侵權。

法院認爲,由於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向投資者推介存在高風險的、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與此同時,焦女士在交易過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範意識,也是本案所涉損失產生的原因。

法院認定,鑑於雙方分別存在過錯,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大小及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酌情認定焦某就其投資損失自行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太陽宮支行則就焦某的投資損失承擔50%的責任。

廣發銀行一度對上述判決不服並進行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不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廣發銀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雖然一二審均獲得勝訴並獲得法院支持50%賠償,但焦某320萬的投資最終還是有半數打了水漂。在二審中她坦言,該案侵權事實發生在2012-2013年,至今已有9-10年的時間,自己的損失除了本金外,還有多年利息以及爲追回損失支出的人力物力,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失也無法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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