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曾仰琳

5月19日,銀保監會官網公佈《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2年6月19日。

《管理辦法》共8章,56條。其中所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共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在規範機構經營行爲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保護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包括從規範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爲,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從保護消費者金融資產安全、規範保險公司覈保和理賠活動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從強化消費者教育宣傳、滿足特殊人羣服務要求、規範營銷催收行爲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受教育權和受尊重權。

在產品設計上,《管理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改進產品設計,對新產品履行內部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充分評估客戶可能承擔的風險並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不得違反監管規定針對普通消費者提供多層嵌套、結構複雜的產品。

針對貸款搭售保險等捆綁搭售行爲,《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也提出,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

(二)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爲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爲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

(四)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由消費者承擔費用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爲消費者提供服務;

(五)採用令人誤解的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六)其他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情形。

對於屢遭消費者投訴的貸款催收環節,《管理辦法》也從催收條件、催收行爲兩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催收前應採取適當方式提醒債務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審慎實施催收外包業務,從准入、考覈、質檢、監督、問責等方面督促委外催收機構合規催收。

第四十條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規範催收行爲,自行或委外催收應全程記錄催收過程。催收過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經法定程序或消費者同意,向不具有償債義務人員告知具體債務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

(二)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

(三)採取暴力、恐嚇、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

(四)採用其他違法違規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手段進行催收。

在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方面,《管理辦法》也對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進行了規範,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督促和規範與其合作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有效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授權同意,不得在不同平臺間傳遞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跡數據對消費者開展未經授權的營銷活動。

在處罰措施上,《管理辦法》指出,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管理辦法》還指出,銀行保險機構存在欺詐、銷售誤導等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且涉及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持續時間長、社會影響惡劣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對相關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銀保監會方面指出,《管理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在《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銀保監會在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制定的綱領性文件,統一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標準。《管理辦法》的出臺,將有利於進一步充實和完善銀保監會審慎監管與行爲監管並重的監管體系,推動落實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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