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员工在焚烧垃圾时,一只废旧杀虫剂瓶子发生爆炸, 将在附近玩耍的一名5岁女孩头面部烧伤。记 者 12 月 23 日 获悉, 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公司承担七成的责任, 赔偿受伤女孩16万余元。

焚烧垃圾致废瓶爆炸 小女孩头面部被烧伤

5岁的小蔡家住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营山县分公司(以下称“邮政营山分公司”)青山网点的斜对面, 因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小蔡平时由爷爷奶奶照看。2018年12月24日下午5时许,青山邮政网点工作人员唐某、文某、李某等人在打扫邮政所的卫生时,为防止泄露客户信息,文某和李某将废弃的业务清单及一些废旧物品倒在邮政所门前焚烧。文某点燃纸屑后, 便将垃圾桶提回邮政所内。 当时燃烧的垃圾堆没人照管,5岁女孩小蔡正在火堆附近玩耍。

垃圾堆中有一只废旧杀虫剂瓶子,遇高温后发生了爆炸,只听砰的一声巨响, 向四面喷射出无数条火焰, 其中一团火刚巧喷到了一旁玩耍的小蔡脸上。在小孩痛苦的哭喊声中,邮政网点的工作人员急忙跑出来,立即扑灭了她脸上的火焰,将她送往当地医院就诊。 由于小蔡面部、头部均被烧伤,伤势严重,当晚9时许,被转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 临床诊断为面部被火焰烧伤,面积3%,深2度。 小蔡住院治疗11天后,于2019年1月5日出院, 后继续在省、 市、 县多家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7733.1元,其中邮政职工唐某垫付了10800元,文某垫付了5000元。后经司法鉴定, 小蔡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续医费7.2万元。

家人起诉邮政分公司 法院依法追加二被告

因与邮政营山分公司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今年10月26日,小蔡的母亲谭某以女儿的名义,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起诉到营山县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5万余元。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文某及青山网点负责人唐某为共同被告。

原告方在庭审中诉称,小蔡在自家门前玩耍时,因被告工作人员在邮政所门前燃烧垃圾,导致一只杀虫剂瓶突然爆炸,小蔡面部、 头部被不同程度烧伤。被告除垫付医疗费1.5万余元外,对原告的损伤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被告邮政营山分公司在答辩中称,文某和唐某焚烧垃圾的行为不是履行本公司的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导致原告小蔡受伤的瓶子也不是本公司的物品, 因此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蔡的损伤是因为她的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造成的。同时,该公司还称,文某是劳务派遣,其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公司不应担责。

而被告文某辩解,她虽是劳务派遣到青山邮政网点上班,但焚烧的垃圾是因工作产生的,应当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邮政营山分公司承担。同时,原告小蔡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减轻邮政营山分公司的赔偿责任。

被告唐某也称, 他也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小蔡的监护人存在过错,可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 公司被判担责七成

小蔡被意外烧伤,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 责任大小如何划分?原告与被告以及三被告之间均产生了分歧。

对此, 营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文某在非指定地点燃烧垃圾,燃烧前未仔细清理垃圾中是否含有易燃易爆物品,燃烧过程中离开过现场,是导致原告小蔡受伤的主要原因。文某、唐某打扫邮政网点与文某的用工形式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 文某、唐某打扫卫生、清理垃圾与完成邮政营山分公司安排的工作相关,故应当由邮政营山分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小蔡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是导致她受伤的次要原因。根据事发过程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告小蔡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邮政营山分公司承担70%的责任。

12月上旬,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邮政营山分公司赔偿原告小蔡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67106.37元。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法人或组织担责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 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文某和唐某是在从事本公司工作中造成原告受伤,故判决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举报/反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