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胡志挺

5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途徑反饋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2年6月19日。

《徵求意見稿》共8章56條,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經營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建設,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機制。

爲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徵求意見稿》列出禁止性行爲,包括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爲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爲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由消費者承擔費用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爲消費者提供服務;採用令人誤解的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等等。

《徵求意見稿》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保障產品及服務的風險收益匹配、定價合理、計量正確。在提供相同產品和服務時,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或風險狀況的消費者實行算法歧視。

在產品設計上,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改進產品設計,對新產品履行內部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充分評估客戶可能承擔的風險並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不得違反監管規定針對普通消費者提供多層嵌套、結構複雜的產品。

與此同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於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對產品和服務信息的專業術語進行解釋說明,及時、真實、準確揭示風險。

對於具體的披露信息,《徵求意見稿》則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費用、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第三方合作機構參與事項及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類產品應明示年化綜合息費成本。

在營銷宣傳方面,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進行欺詐、隱瞞或誤導性的宣傳,不得發佈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消費者資產,不得挪用、佔用消費者資金,不得組織、誘導多個消費者採取歸集資金方式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購買私募資產管理產品。

通過電話呼叫、信息羣發、網絡推送等方式向消費者發送營銷宣傳信息,銀行保險機構應向消費者提供拒收或退訂選擇。消費者拒收或退訂的,不得再以同樣方式發送營銷宣傳信息。

在進行催收前,銀行保險機構應採取適當方式提醒債務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在催收過程中,不得未經法定程序或消費者同意,向不具有償債義務人員告知具體債務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不得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不得采取暴力、恐嚇、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不得采用其他違法違規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手段進行催收。

附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總體目標】爲維護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環境,切實保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高質量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範圍】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

第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責任】銀行保險機構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通過適當的程序和措施,在業務往來的各個階段公平、公正和誠信地對待消費者。

第四條 【消費者義務】消費者應當誠實守信,理性消費,審慎投資,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條 【監管主體】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行爲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作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制與管理要求

第七條 【總體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經營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建設,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機制。

第八條 【消保審查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機制,健全審查工作制度,對設計開發、定價管理、協議制定、營銷宣傳等環節進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推出新產品和服務或現有產品和服務的風險特性、違約責任及其他涉及消費者利益的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開展審查。

第九條 【信息披露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披露機制,在售前、售中、售後全流程披露產品和服務關鍵信息,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

第十條 【適當性管理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普通消費者採取更爲審慎的適當性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可回溯管理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銷售行爲可回溯管理機制,對產品和服務銷售過程進行記錄和保存,實現關鍵環節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第十二條 【個人信息保護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分級授權審批和內部控制措施,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實施全流程分級分類管控。

第十三條 【合作機構管控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合作機構名單管理機制,對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合作事項,設定合作機構准入和退出標準,並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監督管理。在合作協議中應明確雙方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合規與風險管理、服務連續性、服務價格管理、信息安全管控、糾紛解決機制、信息披露和應急處置等內容。

第十四條 【投訴處理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健全投訴管理工作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優化投訴接收方式,完善處理流程,加強統計分析,實施溯源整改,切實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糾紛化解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促進矛盾糾紛化解。消費者向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組織請求調解,銀行保險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調解。

第十六條 【內部培訓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培訓機制,對從業人員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提升培訓效能,強化員工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

第十七條 【內部考覈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覈機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覈制度,對相關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考覈,強化考覈結果在經營管理中的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考覈應納入銀行保險機構綜合績效考覈體系,權重佔比原則上不低於總分值的5%。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制】銀行保險機構應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審計方案,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年度審計範圍,以5年爲一個週期全面覆蓋本機構相關部門和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章 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第十九條 【產品設計】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改進產品設計,對新產品履行內部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充分評估客戶可能承擔的風險並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不得違反監管規定針對普通消費者提供多層嵌套、結構複雜的產品。

第二十條 【披露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於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對產品和服務信息的專業術語進行解釋說明,及時、真實、準確揭示風險。

第二十一條 【披露內容】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費用、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第三方合作機構參與事項及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類產品應明示年化綜合息費成本。

第二十二條 【營銷宣傳】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進行欺詐、隱瞞或誤導性的宣傳,不得發佈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二十三條 【收費管理】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公示各種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新增收費項目或變更收費標準的,應按照價格管理相關規定提前三個月公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駐點】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允許第三方合作機構進駐營業網點或自營互聯網平臺,並以銀行保險機構的名義向消費者推介或銷售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自主選擇權】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

(二)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爲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爲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

(四)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由消費者承擔費用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爲消費者提供服務;

(五)採用令人誤解的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六)其他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平定價】銀行保險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保障產品及服務的風險收益匹配、定價合理、計量正確。

在提供相同產品和服務時,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或風險狀況的消費者實行算法歧視。

第二十七條 【公平交易權】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本機構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

(四)信貸業務中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比例高於同一產品或服務利率水平的100%;

(五)在協議約定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諮詢費、佣金等名義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

(六)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

(七)其他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情形。

第四章 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

第二十八條 【財產安全】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審慎經營,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對資產管理產品採取有效的內控措施和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消費者資產,不得挪用、佔用消費者資金。

第二十九條 【資管業務管控】銀行保險機構應嚴格區分公募和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嚴格審覈合格投資者資質,不得組織、誘導多個消費者採取歸集資金方式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購買私募資產管理產品。

資產管理產品受託人應強化受託管理責任,誠實、信用、謹慎履行管理義務。

第三十條 【身份識別】銀行保險機構辦理業務過程中,應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落實消費者身份識別和驗證,不得爲僞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戶開立賬戶。

第三十一條 【覈保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勤勉盡責、收到投保人的保險要求後,審慎調查、及時審覈投保人告知的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不得僅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對承保條件進行審覈,不得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採取新的方法或更嚴標準重新對承保條件進行審覈。

第三十二條 【理賠管理】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不得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

第五章 保護消費者受教育權和受尊重權

第三十三條 【消費者教育】銀行保險機構應開展消費者日常教育與集中教育活動,加強教育的針對性,幫助消費者瞭解各類金融產品或服務,提升消費者對收益與風險特徵的認知。

第三十四條 【教育宣傳渠道】金融知識教育宣傳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銷、推介行爲替代金融知識普及與消費者教育。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識教育宣傳渠道,在官方網站、手機客戶端(App)、營業場所設立公益性金融知識普及和教育專區。

第三十五條 【提升服務】銀行保險機構應結合實際,融合線上線下,探索簡便易行、符合特定人羣金融需求的服務模式,積極提供便民化、品質化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服務】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積極融入老年友好型社會建設,優化網點佈局,尊重老年人使用習慣,保留和改進人工服務,不斷豐富適老化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七條 【殘障人士服務】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充分尊重和保障殘障人士公平獲得金融服務的權利,爲其提供更加細緻和人性化的服務。有條件的營業網點應當開設無障礙設施和服務,更好地滿足殘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務需求。

第三十八條 【自動營銷】銀行保險機構通過電話呼叫、信息羣發、網絡推送等方式向消費者發送營銷宣傳信息,應向消費者提供拒收或退訂選擇。消費者拒收或退訂的,不得再以同樣方式發送營銷宣傳信息。

銀行保險機構應規範自動營銷行爲,對客戶呼叫、信息羣發、網絡推送等進行統一控制,避免短時間內對同一消費者重複呼叫和高頻發送短信等行爲。

第三十九條 【催收條件】銀行保險機構催收前應採取適當方式提醒債務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審慎實施催收外包業務,從准入、考覈、質檢、監督、問責等方面督促委外催收機構合規催收。

第四十條 【催收行爲】銀行保險機構應規範催收行爲,自行或委外催收應全程記錄催收過程。催收過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經法定程序或消費者同意,向不具有償債義務人員告知具體債務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

(二)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

(三)採取暴力、恐嚇、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

(四)採用其他違法違規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手段進行催收。

第六章 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第四十一條 【原則】銀行保險機構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堅持“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切實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第四十二條 【收集】銀行保險機構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向消費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等規則,並經消費者明示同意。消費者不同意的,機構不得因此拒絕提供不依賴於其所拒絕授權信息的金融產品或服務,不得采取變相強制、違規購買等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第四十三條 【格式條款】對於使用格式條款取得個人信息授權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格式條款中明確收集、使用和對外提供的範圍和具體情形,並在協議的醒目位置明示與消費者存在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外部合作】銀行保險機構應在消費者授權同意的基礎上與合作方處理消費者信息,與合作機構的協議中應約定數據保護責任、保密義務、監督、處罰、合同終止和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條款。

合作過程中,應通過加密傳輸線路、安全隔離、數據加密、權限管控、監測報警等方式,嚴格控制合作方行爲與權限,開展數據分析等方面合作應使用脫敏後的數據,防範數據濫用或泄露風險。

第四十五條 【互聯網平臺】銀行保險機構應督促和規範與其合作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有效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授權同意,不得在不同平臺間傳遞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跡數據對消費者開展未經授權的營銷活動。

第四十六條 【系統控制】銀行保險機構處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業務或信息系統,遵循權責對應、最小必要原則設置訪問、操作權限,落實授權審批流程,實現異常操作行爲的有效監控和干預。

第四十七條 【行爲管理】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從業人員行爲管理,禁止違規查詢、複製、下載、儲存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超出自身職責和權限非法處理和使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監管職責】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職責,通過採取各項監管措施和手段,督促銀行保險機構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嚴格行爲監管要求,對經營活動中的同類業務、同類主體統一標準、統一裁量,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和行爲,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延伸檢查、投訴督查、舉報調查、監管評價、窗口指導、監管談話、風險提示等。

第四十九條 【監管措施】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視情節輕重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監管談話;

(二)責令限期整改;

(三)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意見書等;

(四)責令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內部問責;

(五)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六)視情將相關問題在行業範圍內發佈,或者向社會公佈;

(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職責範圍內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 【報告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發生涉及消費者權益問題的重大事件,應根據屬地監管原則,於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報告。

重大事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不到位或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導致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單月內就單一產品或事項集中爆發投訴、引發二十人以上羣體性事件或產生重大負面輿情等事件。

第五十一條 【協會職責】各類銀行業保險業行業協會以及各地方行業社團組織應通過行業自律、維權、協調及宣傳等方式,指導會員單位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水平,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維護行業良好形象。

第五十二條 【依法處罰】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銀行保險機構存在欺詐、銷售誤導等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且涉及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持續時間長、社會影響惡劣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對相關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共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直銷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

銀保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 【普通消費者定義】本方法所稱普通消費者,是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被確定爲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消費者。

第五十五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