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八旬的王大爺在小區踩到香蕉皮導致踝關節骨折,家人查閱監控後將扔香蕉皮的吳女士告上法庭,溫州中院日前終審判決吳女士承擔60%的責任,賠償19461元。

2020年3月22日,吳女士帶孩子在小區遊樂場玩,隨手將喫剩的香蕉皮扔向人行道邊草叢,香蕉皮彈回,落在人行道邊。王大爺經過時踩到香蕉皮摔倒,導致右踝關節骨折,花去醫療費31639元、輔助器具費用797元。家人通過監控找到吳女士,因協商賠償未果訴至溫州龍灣法院。

龍灣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亂扔香蕉皮的不文明行爲存在損害不特定公衆身體健康的危險,有明顯過錯,且其行爲與原告的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判定吳女士承擔原告損失60%的過錯責任。吳女士不服上訴,溫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公民的不文明行爲一般不直接產生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否定結果,屬道德譴責範圍,但若其產生損害後果,行爲人需承擔法律責任。吳女士未遵守不亂扔垃圾的文明行爲要求,忽視了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導致王大爺受傷,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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