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0日訊(記者殷俊紅)記者獲悉,5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官微發佈消息稱,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擡價格行爲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了哄擡價格的具體行爲表現。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與需方簽訂合同時,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

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爲460元/噸,當地某煤礦與電廠簽訂的一份中長期合同中,約定出礦價格爲460元/噸,並要求電廠承擔從煤礦到上站裝車的流通費用150元/噸,如煤礦到上站裝車的合理流通費用實際僅爲50元/噸,煤礦實際上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存在涉嫌哄擡價格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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