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日前,天津自貿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張常寧訴被告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處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連續90日在某自媒體賬號置頂位置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以示懲戒及其他合理支出。

據瞭解,原告張常寧系中國女子排球運動員,曾入選中國女排國家隊並獲得奧運會冠軍、世界盃冠軍等多項榮譽,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被告劉某在其自媒體賬號直播時大肆發佈針對原告的誹謗、侮辱性信息,引發大量網友進行轉發截圖評價,對原告進行惡評及貶損等。

上述信息的發佈嚴重擾亂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行爲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劉某根據在網絡平臺獲取的不實信息,繼而在直播平臺發表針對張常寧的一系列不實言論,公然在網絡傳播,其表述的言語用詞,明顯超出了一般言論的必要限度,具有強烈的侮辱、貶低原告人格的性質。且經過網絡的擴散,給原告的社會評價和聲譽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原告張常寧作爲自然人,當然享有對由其活動而產生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害之權利。故被告行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當庭表示,已認識到自己的不當行爲,願意誠懇道歉,並主動履行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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