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對註冊制下欺詐發行、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規避退市、逃廢債等惡性典型違規行爲嚴肅追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修改紀律處分、複覈和聽證3項業務規則,並公開徵求意見。

5月20日,上交所公告稱,擬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與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複覈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聽證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形成了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爲2022年6月3日。

上交所表示,此次修訂上述3項業務規則是在深入推進註冊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等背景下,結合監管實踐需要,對自律監管制度進行完善。

“一方面,近年來,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上交所積極履行一線監管職責,自律監管涉及的對象範圍、違規類型、措施種類等不斷擴展,監管理念、機制和標準也不斷優化,爲完善制度積累了經驗。另一方面,自律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對紀律處分的透明、規範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制度層面予以回應。”上交所稱。

此外,上交所稱,在發揮聽證、複覈等救濟機制作用方面,針對疫情影響等及時推出遠程視頻聽證、電子送達等便民措施,也有必要予以制度化。

據瞭解,本次修改,圍繞“嚴、準、快、實”目標,以紀律處分規則爲重點,在保持規則基本體例不變的基礎上,進行了針對性的補充和完善,並對複覈、聽證規則的若干條款做了相應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釋明從嚴監管立場。明確對註冊制下欺詐發行、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規避退市、逃廢債等惡性典型違規行爲嚴肅追責,對嚴重損害發行人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爲從重處理等原則。

二是推進透明、精準監管。重點補充了對不同責任主體的責任認定和處分標準,包括從責任主體和違規行爲兩個維度明確給予公開譴責的適用情形,細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中介機構責任認定的考量因素,相應明確其勤勉盡責的履職要求,增補了在風險處置、糾正違規中發揮實質有效作用等從輕、減輕考量情形等內容,切實發揮規則的引導效應,促進各類主體歸位盡責。

三是保障規範和高效。明確紀律處分實行全程記錄、結果公開,增補自律監管中個人信息保護等規定。優化紀律處分審覈簡易程序,統一複覈申請期限,縮短複覈程序實施時限,明確不予重複聽證情形,引入電子送達方式等。

四是提升市場主體參與便利性。增加遠程視頻方式,降低當事人參加複覈和聽證程序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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