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朝陽法院獲悉,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審理當中,遭受家暴的女方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簽發爲期6個月的保護令,並向涉案屬地派出所進行了送達。

李女士和王先生因離婚糾紛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女士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表示,2014年雙方登記結婚後,王先生因生活瑣事多次對其進行打罵,其兩次報警,並被診斷爲頭部開放性損傷。後李女士起訴離婚,王先生多次到李女士的單位跟蹤、騷擾、圍堵,李女士在尋求交警幫助後才得以脫身。

李女士認爲,王先生的行爲嚴重影響其生活,對其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威脅,並向朝陽區婦聯尋求幫助,在婦聯工作人員的建議下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同時,李女士還向法院遞交了受傷照片、恐嚇微信截圖、報警記錄、診斷證明書、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用以證明其曾遭受被申請人王先生的暴力且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朝陽法院收到申請後,王四營法庭婦兒審判團隊通過雲法庭立即審查,法院審查後認爲李女士的申請符合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簽發送達了爲期6個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王先生對李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王先生騷擾、跟蹤申請人李女士及其父母;駁回李女士的其他申請。

如王先生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其責任。爲切實預防和保護受暴婦女合法權益,王四營法庭還依法將上述人身保護令向涉案屬地派出所送達。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的侵害,更不利於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健康成長和社會的穩定和諧。”主審法官宋曉佩表示,“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等七部委共同發佈了《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朝陽法院積極貫徹落實實施意見,以快速立案、優先排期、專案處分等方式爲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及時、高效的司法保護。”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通訊員 黃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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