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远方

【核心提示】2021年4月28日中午14时左右,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安置二区店数孵华大厦门口,聚集数名身穿白色体恤衫、恤衫上涂写有“揭露店数骗局还我血汗钱”字样的中年男女高喊“揭露店数骗局还我血汗钱”。

图为引发后续侵权诉讼的加盟商维权现场

2021年5月7日,有媒体记者以题为《加盟济南店数科技真牛公司锅奢项目,贵州兴义城市合伙人遭遇不理不睬》(以下称涉案文章)报道该事件和贵州加盟商的维权事宜。5月8日,贵州一家自媒体(以下简称自媒体公司)原文转载涉案文章。2021年6月28日和7月2日,济南真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真牛公司)将当天现场维权人群中的湖北加盟商帅先生、自媒体公司以名誉侵权和网络侵权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帅先生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30万。要求自媒体公司删除新闻报道并公开赔礼道歉,公开赔礼道歉的内容必须经过真牛公司审核通过。

起诉加盟商要求赔偿30万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真牛公司起诉帅先生名誉侵权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真牛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帅先生原系真牛公司的锅奢项目城市运营商,双方于2020年7月13日达成合作协议,后于2020年10月11日协议解除合作协议。协议解除后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亦无任何瓜葛。自2021年3月起,帅先生在微信群恶意组织并煽动真牛公司的客户多次到真牛公司闹事,举牌散布不良信息、聚众堵门冲击真牛公司的办公场所。在公共场所散布不实信息,影响真牛公司的商业信誉,还煽动他人恶意信访,严重扰乱真牛公司的经营秩序,并将视频上传网络,对真牛公司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帅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真牛公司的名誉及形象,请求法院判决帅先生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3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帅先生负担。

庭审现场,帅先生辩称:真牛公司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一是帅先生与真牛公司签订有《城市运营合同书》,帅先生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真牛公司有虚假宣传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采取的维权、检举、控告等行为行使的合法权利,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合同签订后,帅先生一次性支付完所有费用,但真牛公司并未向帅先生提供任何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未提供客源,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其宣传承诺,导致帅先生无法开业经营,多次向真牛公司反映均未得到有效答复,微信被拉黑。

图为起诉加盟商帅先生名誉侵权一审判决结果

二是一直以来,都有加盟商对真牛公司及店数科技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举报、控告,真牛公司的社会评价本来就低,而且真牛公司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过。全国各地的加盟商对真牛公司的投诉举报层出不穷,时常有加盟商到真牛公司维权,真牛公司员工殴打加盟商被行政拘留。三是真牛公司的诉请并无证据证明。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悔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真牛公司作为合法法人,有权维护自身的名誉权。是否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伤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管上有过错来认定。

真牛公司主张帅先生实施了在微信群恶意组织、煽动他人多次到真牛公司闹事,在真牛公司门口举牌散布不良信息,聚众堵门冲击真牛公司办公场所,将视频上传网络等行为,导致真牛公司名誉受损,但真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上诉主张,从而无法证实真牛公司因帅先生的行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并产生损害后果。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真牛公司要求帅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经济损失3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真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元由真牛公司负担。

真牛公司不服起诉加盟商的判决结果上诉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真牛公司与帅先生的名誉侵权一案,真牛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真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帅先生承担。

图为起诉加盟商帅先生终审判决

2022年3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真牛公司提交的证据涉及的是帅先生等加盟商向其所称的济南店数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信息,不能证明对真牛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

2022年4月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真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审理费两千元由真牛公司负担。

记者实地暗访 真牛公司要求立即签订合同缴纳加盟费

2021年4月23日,有媒体记者通过真牛公司发布的网络推广广告,以加盟商的身份联系并表示想加盟贵州区域,负责接待的真牛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贵州区域暂无任何人加盟,要求尽快到济南签订加盟合同。

当时媒体记者提供的现场录音视频等证据内容显示,2021年4月28日真牛公司工作人员向暗访的记者介绍:店数科技是一家大数据产业集团,涉及领域较多,锅奢是餐饮领域其中一个项目。公司的两栋办公楼是政府给盖的,公司有强大的政府背景,目前已与十七家卫视签署合作协议和项目代言人。锅奢项目,加盟商刚开业三天,一天就卖到几万的营业额。现在加盟,公司在选址、培训、物流、广告、装修、运营、营销等环节全程跟踪服务,整店输出。加盟费是21万,公司给予3万元的装修补贴,加盟商实际交18万,几个月后就能回本。立即加盟贵州区域就能成为公司的品牌店,品牌店同时负责接待贵州区域或者周边区域参观考察者,考察者成功签约后返利6千元。

图为真牛公司工作人员向暗访记者介绍加盟项目

真牛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暗访记者:公司目前已经融资五千万,马上有资本注入上市,上市后加盟商的加盟费就变成公司的股权,加盟费是多少就持有公司多少股权。并要求当天立即刷卡打款签定加盟合同,否则就不保留贵州的名额和公司的加盟优惠条件。

2021年5月7日,实地暗访的记者撰写发布涉案文章,报道贵州以及吉林、辽宁、福建、山西、北京、湖北帅先生等人加盟真牛公司锅奢项目的维权事宜。

自媒体公司转发涉案文章成被告 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21年5月8日上午,自媒体公司分别在今日头条号和百家号原文标注来源转发涉案文章。

2021年5月22日,真牛公司以网络侵权案由将自媒体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百度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真牛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于2021年5月8日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新闻报道,给真牛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经查,第一被告不具备新闻采编资格;同时,其工作人员假冒记者身份也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第二被告在未审查第一被告上述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予以发布,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接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和庭前调解通知等文书后,自媒体公司拒绝调解。6月28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书面、音、视频等相关证据。

2021年7月2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真牛公司撤回对百度公司的起诉。7月22日,真牛公司申请追加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为被告。

值得一提的是,真牛公司状告自媒体网络侵权一案,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未公开开庭审理,亦未进行宣判。7月19日,真牛公司向字节跳动公司投诉称:“自媒体发布的不实新闻报道,给我公司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我公司对其进行起诉,历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判决,责令其进行删除,删除对我公司造成的不正当言论。”

2021年7月23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2021年8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因需要核实真牛公司代理人身份,裁定终止诉讼。

真牛公司要求删除新闻报道并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 法院一审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23日,真牛公司状告自媒体公司网络侵权一案恢复诉讼,12月2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真牛公司认为:自媒体公司的涉案文章杜撰虚假事实,误导读者对真牛公司负面评价,为严重失实新闻。并当庭认可真牛公司的办公室是租赁的,而不是涉案文章所说的由政府提供的。

针对真牛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自媒体公司辩称:首先,真牛公司与贵州等地的加盟商真实客观存在多起矛盾纠纷,遭到加盟商向警方、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同时已向济南仲裁委、法院等相关部门寻求解决途径,涉案文章全文站在中立的角度如实表达记录事实的经过。

其次,自媒体公司转载的涉案文章系原作者采编发布,在得到授权批准后转发。再次,真牛公司认为自媒体公司工作人员假冒记者身份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与依据。自媒体公司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涉案文章内容均来自权威部门和加盟商以及真牛公司工作人员的真实说法,自媒体公司没有使用任何悔辱性言辞等语言贬损真牛公司,也未对转载的涉案文章作任何加工和修改。

图为网络侵权一审判决结果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一是自媒体公司所发的涉案文章是对事实真相的报道,未夹杂个人主观评论,未扭曲事实,未掩盖真相,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二是字节跳动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是设置有畅通的通知、投诉通道,应受通知-删除规则的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真牛公司主张自媒体公司发布不实新闻报道,给真牛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要求自媒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字节跳动公司擅自允许自媒体公司发布不实报道,并提供搜索引擎及收录服务,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真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出涉案文章之外其他的新闻报道与两被告的关系,亦不能证明涉案文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从而无法证实真牛公司因自媒体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前述行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并产生损害后果。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真牛公司要求自媒体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删除案涉新闻报道并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2年1月19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真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真牛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真牛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真牛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真牛公司的原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自媒体公司和字节跳动公司负担。2022年4月1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图为终审判决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真牛公司主张自媒体公司和字节跳动公司发表不实文章系侵权行为,真牛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系该侵权行为导致结果,但真牛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媒体公司、字节跳动公司行为与真牛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真牛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22年5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真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真牛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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