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遠方

【核心提示】2021年4月28日中午14時左右,位於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華山街道安置二區店數孵華大廈門口,聚集數名身穿白色體恤衫、恤衫上塗寫有“揭露店數騙局還我血汗錢”字樣的中年男女高喊“揭露店數騙局還我血汗錢”。

圖爲引發後續侵權訴訟的加盟商維權現場

2021年5月7日,有媒體記者以題爲《加盟濟南店數科技真牛公司鍋奢項目,貴州興義城市合夥人遭遇不理不睬》(以下稱涉案文章)報道該事件和貴州加盟商的維權事宜。5月8日,貴州一家自媒體(以下簡稱自媒體公司)原文轉載涉案文章。2021年6月28日和7月2日,濟南真牛餐飲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稱真牛公司)將當天現場維權人羣中的湖北加盟商帥先生、自媒體公司以名譽侵權和網絡侵權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帥先生停止名譽侵權行爲公開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30萬。要求自媒體公司刪除新聞報道並公開賠禮道歉,公開賠禮道歉的內容必須經過真牛公司審覈通過。

起訴加盟商要求賠償30萬 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真牛公司起訴帥先生名譽侵權一案,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後,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真牛公司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帥先生原系真牛公司的鍋奢項目城市運營商,雙方於2020年7月13日達成合作協議,後於2020年10月11日協議解除合作協議。協議解除後雙方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亦無任何瓜葛。自2021年3月起,帥先生在微信羣惡意組織並煽動真牛公司的客戶多次到真牛公司鬧事,舉牌散佈不良信息、聚衆堵門衝擊真牛公司的辦公場所。在公共場所散佈不實信息,影響真牛公司的商業信譽,還煽動他人惡意信訪,嚴重擾亂真牛公司的經營秩序,並將視頻上傳網絡,對真牛公司的名譽產生不利影響。帥先生的行爲嚴重侵害了真牛公司的名譽及形象,請求法院判決帥先生停止名譽侵權行爲公開道歉恢復名譽和賠償損失30萬元,案件受理費由帥先生負擔。

庭審現場,帥先生辯稱:真牛公司起訴的理由與事實一是帥先生與真牛公司簽訂有《城市運營合同書》,帥先生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真牛公司有虛假宣傳和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爲所採取的維權、檢舉、控告等行爲行使的合法權利,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合同簽訂後,帥先生一次性支付完所有費用,但真牛公司並未向帥先生提供任何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未提供客源,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及其宣傳承諾,導致帥先生無法開業經營,多次向真牛公司反映均未得到有效答覆,微信被拉黑。

圖爲起訴加盟商帥先生名譽侵權一審判決結果

二是一直以來,都有加盟商對真牛公司及店數科技公司的違法行爲進行維權、舉報、控告,真牛公司的社會評價本來就低,而且真牛公司曾因違法行爲被行政機關處罰過。全國各地的加盟商對真牛公司的投訴舉報層出不窮,時常有加盟商到真牛公司維權,真牛公司員工毆打加盟商被行政拘留。三是真牛公司的訴請並無證據證明。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悔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真牛公司作爲合法法人,有權維護自身的名譽權。是否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傷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管上有過錯來認定。

真牛公司主張帥先生實施了在微信羣惡意組織、煽動他人多次到真牛公司鬧事,在真牛公司門口舉牌散佈不良信息,聚衆堵門衝擊真牛公司辦公場所,將視頻上傳網絡等行爲,導致真牛公司名譽受損,但真牛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上訴主張,從而無法證實真牛公司因帥先生的行爲導致社會評價降低併產生損害後果。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故真牛公司要求帥先生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停止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爲,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名譽經濟損失3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6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真牛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一千元由真牛公司負擔。

真牛公司不服起訴加盟商的判決結果上訴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真牛公司與帥先生的名譽侵權一案,真牛公司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上訴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真牛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帥先生承擔。

圖爲起訴加盟商帥先生終審判決

2022年3月15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進行了審理。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真牛公司提交的證據涉及的是帥先生等加盟商向其所稱的濟南店數科技公司主張權利的信息,不能證明對真牛公司的名譽造成損害。

2022年4月2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真牛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審理費兩千元由真牛公司負擔。

記者實地暗訪 真牛公司要求立即簽訂合同繳納加盟費

2021年4月23日,有媒體記者通過真牛公司發佈的網絡推廣廣告,以加盟商的身份聯繫並表示想加盟貴州區域,負責接待的真牛公司工作人員回覆貴州區域暫無任何人加盟,要求儘快到濟南簽訂加盟合同。

當時媒體記者提供的現場錄音視頻等證據內容顯示,2021年4月28日真牛公司工作人員向暗訪的記者介紹:店數科技是一家大數據產業集團,涉及領域較多,鍋奢是餐飲領域其中一個項目。公司的兩棟辦公樓是政府給蓋的,公司有強大的政府背景,目前已與十七家衛視簽署合作協議和項目代言人。鍋奢項目,加盟商剛開業三天,一天就賣到幾萬的營業額。現在加盟,公司在選址、培訓、物流、廣告、裝修、運營、營銷等環節全程跟蹤服務,整店輸出。加盟費是21萬,公司給予3萬元的裝修補貼,加盟商實際交18萬,幾個月後就能回本。立即加盟貴州區域就能成爲公司的品牌店,品牌店同時負責接待貴州區域或者周邊區域參觀考察者,考察者成功簽約後返利6千元。

圖爲真牛公司工作人員向暗訪記者介紹加盟項目

真牛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暗訪記者:公司目前已經融資五千萬,馬上有資本注入上市,上市後加盟商的加盟費就變成公司的股權,加盟費是多少就持有公司多少股權。並要求當天立即刷卡打款簽定加盟合同,否則就不保留貴州的名額和公司的加盟優惠條件。

2021年5月7日,實地暗訪的記者撰寫發佈涉案文章,報道貴州以及吉林、遼寧、福建、山西、北京、湖北帥先生等人加盟真牛公司鍋奢項目的維權事宜。

自媒體公司轉發涉案文章成被告 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審理

2021年5月8日上午,自媒體公司分別在今日頭條號和百家號原文標註來源轉發涉案文章。

2021年5月22日,真牛公司以網絡侵權案由將自媒體公司列爲第一被告、百度公司列爲第二被告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立即刪除涉案文章、公開書面賠禮道歉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真牛公司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第一被告於2021年5月8日在互聯網上發佈不實新聞報道,給真牛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經查,第一被告不具備新聞採編資格;同時,其工作人員假冒記者身份也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第二被告在未審查第一被告上述資質的情況下擅自予以發佈,應依法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接到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的起訴書和庭前調解通知等文書後,自媒體公司拒絕調解。6月28日,向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遞交答辯狀、書面、音、視頻等相關證據。

2021年7月2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真牛公司撤回對百度公司的起訴。7月22日,真牛公司申請追加北京字節跳動公司(以下簡稱字節跳動公司)爲被告。

值得一提的是,真牛公司狀告自媒體網絡侵權一案,在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後未公開開庭審理,亦未進行宣判。7月19日,真牛公司向字節跳動公司投訴稱:“自媒體發佈的不實新聞報道,給我公司經營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我公司對其進行起訴,歷城區人民法院已經做出判決,責令其進行刪除,刪除對我公司造成的不正當言論。”

2021年7月23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認爲案情複雜,由簡易程序依法轉爲普通程序。

2021年8月26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後,因需要覈實真牛公司代理人身份,裁定終止訴訟。

真牛公司要求刪除新聞報道並公開賠禮道歉的主張 法院一審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23日,真牛公司狀告自媒體公司網絡侵權一案恢復訴訟,12月26日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

在庭審現場,真牛公司認爲:自媒體公司的涉案文章杜撰虛假事實,誤導讀者對真牛公司負面評價,爲嚴重失實新聞。並當庭認可真牛公司的辦公室是租賃的,而不是涉案文章所說的由政府提供的。

針對真牛公司起訴的事實和理由,自媒體公司辯稱:首先,真牛公司與貴州等地的加盟商真實客觀存在多起矛盾糾紛,遭到加盟商向警方、市場監督等部門的投訴舉報,同時已向濟南仲裁委、法院等相關部門尋求解決途徑,涉案文章全文站在中立的角度如實表達記錄事實的經過。

其次,自媒體公司轉載的涉案文章系原作者採編發佈,在得到授權批准後轉發。再次,真牛公司認爲自媒體公司工作人員假冒記者身份的說法更是沒有事實與依據。自媒體公司沒有捏造、歪曲事實、涉案文章內容均來自權威部門和加盟商以及真牛公司工作人員的真實說法,自媒體公司沒有使用任何悔辱性言辭等語言貶損真牛公司,也未對轉載的涉案文章作任何加工和修改。

圖爲網絡侵權一審判決結果

字節跳動公司辯稱:一是自媒體公司所發的涉案文章是對事實真相的報道,未夾雜個人主觀評論,未扭曲事實,未掩蓋真相,轉載行爲不構成侵權。二是字節跳動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並存在法定免責事由,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三是設置有暢通的通知、投訴通道,應受通知-刪除規則的保護。

法院審理後認爲:真牛公司主張自媒體公司發佈不實新聞報道,給真牛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要求自媒體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字節跳動公司擅自允許自媒體公司發佈不實報道,並提供搜索引擎及收錄服務,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真牛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出涉案文章之外其他的新聞報道與兩被告的關係,亦不能證明涉案文章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從而無法證實真牛公司因自媒體公司、字節跳動公司的前述行爲導致社會評價降低併產生損害後果。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故真牛公司要求自媒體公司、字節跳動公司刪除案涉新聞報道並公開賠禮道歉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22年1月19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真牛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真牛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後真牛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真牛公司不服判決結果,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判令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真牛公司的原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自媒體公司和字節跳動公司負擔。2022年4月19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圖爲終審判決結果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爲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存在侵權行爲,有損害後果,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本案中,真牛公司主張自媒體公司和字節跳動公司發表不實文章系侵權行爲,真牛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系該侵權行爲導致結果,但真牛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自媒體公司、字節跳動公司行爲與真牛公司無法繼續經營存在因果關係。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真牛公司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2022年5月17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真牛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真牛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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