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熊丙奇(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備受關注的奧迪“小滿廣告”抄襲事件,又有新的進展。繼奧迪的小滿廣告被指抄襲短視頻創作者“北大滿哥”之後,有細心網友發現,“北大滿哥”關於“小滿”的文案內容,也並非全部獨創。多位專家表示,北大滿哥若主張奧迪的視頻廣告侵權,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該文案的著作權。其視頻文案中部分涉及常識的內容,不屬於獨創性表達;但在個人感悟分享、文案邏輯編排方面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因此即便北大滿哥文案內容存在爭議,奧迪涉案廣告亦涉嫌構成侵權。(錢江晚報5月23日)

也有公衆號文章稱在這起“抄襲套娃”事件中,“北大滿哥”視頻中的文案內容,不是“並非全部獨創”,而是“獨創不多”,包括對“小滿”的說法以及自稱原創的詩歌,都不具原創性,雖然表達有所不同,加入了自己的感悟,但類似於“洗稿”,對同樣的意思,用不同的表述方式說一遍,而詩歌根本就不是他原創。

對於網友們的“新發現”,輿論態度不一。有人據此認爲,奧迪是“抄襲”,也不是“抄襲”,被抄襲者也涉嫌抄襲,是“大哥不說二哥”;而有人嘲諷,這是想“攪渾水”,對“北大滿哥”的質疑是“水軍操作”,爲奧迪說話、“洗白”。

這是需要進一步辨析的。

如何在創作時,使用他人的已經發表的文字、圖片、視頻,這就是涉及到著作權與版權問題。通常來說,對於正式發表的文章、圖書等內容,其他作者可以引用,只要註明出處,但引用必須限制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判定是否抄襲,主要依據有二,一是被抄襲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二是使用是否超過適當範圍。對於“適當範圍”,《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適當引用”是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斷。“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但專題評論文章和古體詩詞除外。”顯然,如果原封不動地使用他人已經發表過的作品,或者引用他人作品超過“適當範圍”,卻不註明出處,就屬於抄襲。

還有的則需要獲得授權才能使用,如影片、歌曲、專利等。使用者在在大型公共活動(商業或者公益)中使用某首歌曲、利用專利技術生產時,必須獲得版權所有者的授權,否則就是提到版權所有者、專利所有者的姓名,也是侵權(盜用),要追究侵權責任。除非版權所有者宣佈放棄版權、專利,其他人就可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使用。爲推進專利的使用,我國在推進專利開放許可制度,這是爲了減少專利交易的成本,讓專利可以更好地進行市場轉化,但專利開放不是大家都可免費使用專利,還是需要獲得專利使用授權。

就此而言,奧迪的廣告文案涉嫌抄襲,是沒有什麼疑問的,這幾乎就是拿來就用,連“洗稿”操作也沒有進行;不管被抄襲者是否涉嫌抄襲,都難以改變性質。

而對於被抄襲者也涉嫌抄襲的質疑,也需要直面對待。如果舉報抄襲者,本身也涉嫌抄襲,卻對自己的抄襲行爲視而不見,聲稱自己是原創,或者輿論也縱容這種抄襲,那就不是真正的反對抄襲、維護原創,而是選擇性反對抄襲,在反對抄襲時摻雜了其他利益因素。對於任何抄襲,都應該零容忍。

奧迪官方、劉德華都已經作出回應,對廣告文案涉嫌抄襲致歉,這是處理這一問題的正確態度,是抄襲就是抄襲,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接下來如何對“北大滿哥”作出賠償,以及“北大滿哥”是否通過法律程序維權,這是當事人之間的事。而網友對“北大滿哥”涉嫌抄襲的質疑,不會改變奧迪廣告文案涉嫌抄襲的性質,但對如何處理這一事件,會有影響,並有利於提高公衆尊重原創、反對任何抄襲的意識。

從網友“發現”的證據看,“北大滿哥”的文案,並非其自稱的完全原創。關於“小滿”的說法,有不少其實是基本共識,而由“小滿”引發的人生感概,此前也有相關文章,意思差不多。其自稱的原創詩歌,除第一句表明是引用外,自稱原創的第二句,在10多年前就有網友作爲網名備註,而整首詩,在網上註明的作者都是曾國藩。從知識產權角度看,原創主要體現在觀念、表達上,如果觀念一致,表達的文字雖有所不同,但差不多,是談不上原創的;如果觀念一致,但表達完全不同,則屬於原創。當然,也有網友認爲,說的觀點一樣,只要表達有所不同,就是“原創”,那這是自創的“原創”概念,這其實是當前不少自媒體發文需要注意的問題,有的就是對別人發表的文章,進行“洗稿”,作爲自己的“原創”。

由於這起事件涉及反對抄襲,維護原創的主題,因此,審視被抄襲的視頻文案,是否也存在抄襲,是不是堅持百分百原創,並不是什麼“攪渾水”,這不但關係到被抄襲者最終能否維權成功,而且也有利於普及何爲“保護原創”這一基本概念。在自媒體時代,這尤爲重要,因爲有不少自媒體作者,在發文時直接把別人發表過的文章搬過來並不註明出處,作爲自己“原創”的並不少見;還有的自創“名言名句”、詩歌,假名人、古人之名發表,博流量,這也是侵犯他人權利的做法。這些侵權做法,大多沒有被追究責任,但如果真較真,在互聯網時代是可以查個水落石出的。

任何抄襲事件,都會涉及利益因素——抄襲者是出於利益才進行抄襲——但是判定抄襲事件,則要擺脫利益因素。不能受任何利益因素影響。不管抄襲者是誰,都應該一視同仁對待,追究抄襲的責任,這樣才能真正維護原創的環境。如果真發生被抄襲者也涉嫌抄襲的“抄襲套娃”事件,那麼,不是不追求抄襲者的責任,而應該更重視抄襲問題的嚴重性,爲打擊抄襲,保護原創,抄襲者爲表明自己認識錯誤、反對抄襲的態度並履行社會責任,可設立反對抄襲、保護原創的公益基金,用於推進知識產權保護事業。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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