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證監局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經覈查,你公司在向客戶宣傳投資顧問服務產品過往業績時,存在收益率計算方法不恰當、計算結果不準確的問題,且未提供明確的計算口徑。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經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正)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對上述問題深入整改,對業務推廣、營銷宣傳內控機制進行全面自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5月18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