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牧野区-律师札记|交通事故|庭审回忆录
文|牛志强律师
赵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行驶到新乡市北环路栗屯桥北时,与李某停放在路西侧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和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最后认定李某全责。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明明是赵某自己撞上去的,为何要认定李某全责,难道躺着也能中枪?
不然,李某之所以全责,就是因为他把车停在了禁止停车的地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由此可见,李某认定为全责有法可依。
有人会接着问,认定为全责意味着什么呢?
在法律上,一旦被认定为全责,就意味着赔偿数额的增加,换句话说李某应当庆幸,破产免灾,如果赵某死亡,则李某就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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