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說案丨投資320萬僅收回2190元 因員工私售“飛單”廣發銀行被判擔責50%

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 記者 徐倩宜 北京報道

廣發銀行一員工,向年近七旬的焦女士熱情推介不屬於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焦女士聽信員工介紹,先後投入兩筆資金共計320萬元,但其所投資的私募基金實控人因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法院宣判,焦女士最後只拿到了執行款2190.41元。本以爲購買了“絕不賠本”理財產品的焦女士爲此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於是焦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廣發銀行賠償其全部的投資本金及利息。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案件的判決。判決顯示,廣發銀行職員郭某違規推介高風險且不屬於該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對焦女士造成的損失存在過錯,銀行被判承擔50%的責任。

宣稱產品年化收益高達13%

2012年10月,在廣發銀行職員郭某的推薦下,焦女士與何某合夥出資387萬元,購買了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觀言基金”)發行的一款理財產品,其中焦女士出資200萬元,何某出資187萬元。

由何某與大觀言基金簽訂《入夥協議》,約定產品資金由何某與焦女士共同出資,並且雙方約定投資週期收益,300萬至800萬金額的,第一年爲12%,第二年爲13%。

3個月後,焦女士又單獨投資購買了大觀言基金的一款理財產品,雙方約定投資週期收益,100萬至300萬金額的,第一年爲11%,第二年爲12%。

焦女士因爲這就可以坐享收益,卻等來大觀言基金實控人鍾自仁被法院判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消息,自己投入的本金全部損失,只能拿回2190.41元的執行款。

法院判投資者和銀行各擔責一半

大觀言基金實控人鍾自仁主要通過北京銀行平安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等理財經理向社會公衆宣傳案涉投資理財項目以及其他理財項目並承諾到期還本付息。

大觀言基金的一名工作人員也稱,其找到廣發銀行的理財經理郭某說了幫助其公司銷售投資產品的事情,郭某同意,並且約定按投資額的2%-3%給郭某佣金。總共銷售大約500萬元額度,郭某獲得返點佣金10萬元。

郭某自述,其在銀行向客戶介紹大觀言基金的理財產品是個人行爲,銀行不知情。

法院認爲,銀行職員郭某推介理財產品的行爲屬於職務行爲,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廣發銀行承擔。

郭某銷售時間是執行職務期間,銷售地點是廣發銀行的經營場所。焦女士不熟悉廣發銀行管理規程,無法判斷郭某銷售的產品行爲並非在履行職務,也讓焦女士誤認爲自己所購買的投資產品系廣發銀行託管或合作的產品。

另外,郭某銷售的並非是銀行代銷產品,且大觀言基金經營範圍表明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但郭某仍向客戶推介產品並宣傳高額回報,並且取得基金公司返點。焦女士的經濟損失與郭某的行爲存在因果關係,郭某的推介行爲構成侵權。

與此同時,焦女士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範意識也是損失產生的原因。

一審法院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及造成損害結果原因,認定焦女士、廣發銀行各承擔50%的責任。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位業內資深律師對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說,該案暴露了部分私募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的隨意性。對於非官方代銷的私募產品,部分銀行員工認爲無須嚴格按照監管規定關於代銷的標準進行銷售,所以在推介過程中可能會誇大私募產品的收益,淡化產品風險。對於投資者而言,往往爲了追求私募產品的較高收益率,而忽視產品風險。

律師表示,對於類案中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要根據不同銀行的不同程度過錯來具體判定,並非統一判決銀行承擔50%責任。要詳細考察雙方的行爲和過錯,避免“一刀切”的情況,這也反映出“飛單”案件的複雜性。

“飛單”高達2%-3%的返傭 多家銀行職工鋌而走險、

據瞭解,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於2015年1月23日作出《關於對涉及飛單三名人員調整處理意見的通報》,對私售第三方理財產品的宋某、郭某、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調整爲開除處分。

不止廣發銀行,裁判文書中顯示,該案還涉及北京銀行、平安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等多家理財經理向社會公衆宣傳案涉投資理財等項目並承諾到期還本付息,部分理財經理得到大觀言基金的佣金,部分銀行兌付了大觀言基金沒有給合夥人兌付的本息。

對於爲何多家銀行員工鋌而走險“飛單”,律師表示,主要在於利益驅動。這類產品往往會給銀行員工高額返點,實務中很多返點可以達到2%-3%,甚至高達5%,如果300萬的投資額就能給到員工15萬的返點,這對部分銀行員工存在不小的誘惑。

律師還表示,“飛單”問題是行業內長期以來的頑疾,在制度層面上,每家銀行都有詳細的規範和培訓。他認爲,除了制度以外,日常營業過程中進行監督管理也會對解決此類問題有較大的幫助,比如管理人員在營業場所的不定期巡查,全部接待區域(含貴賓室)的錄像監控及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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