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5月24日電 賈躍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複議後證監會維持了原來的結果。

證監會網站近期披露行政複議決定書顯示,賈躍亭不符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7號)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申請行政複議。

此前,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認定,一是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網)於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二是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三是樂視網未披露爲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四是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申請人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申請人僅短暫將部分減持資金借給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關借款,違背減持及借款承諾。五是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爲構成欺詐發行。

賈躍亭複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主要理由爲本案對已過處罰時效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作出處罰,適用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關於借款承諾事項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該項認定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賈躍亭作爲實際控制人,指使樂視網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和欺詐發行行爲,該認定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依據錯誤,應予撤銷;綜合考慮樂視網曾經的歷史貢獻、核心團隊爲解決既有問題作出的努力和展示出的誠意,請求不將本案移送刑事,給申請人機會,力爭減輕對廣大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證監會認爲,樂視網出於營造較好經營業績的故意,將虛假財務數據以公告形式連續對外披露,構成所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因此,樂視網自2007年至2016年連續實施財務造假並將含有虛假財務數據的IPO文件及年度報告連續對外披露,構成連續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爲。

證監會提到,本案發現時間爲2017年12月,從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終了之日起算,本案未超過處罰時效。申請人、賈某芳公開承諾將減持資金無償借給上市公司60個月(後變更爲120個月),但相關減持資金短暫借給樂視網後均被抽回,樂視網並未如實披露相關情況,認定相關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並無不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申辯情況,並無充分證據證明申請人已盡勤勉義務。

證監會提到,從在案證據來看,賈躍亭除作爲樂視網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外,還作爲實際控制人直接指使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抽逃向樂視網的借款,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對其作爲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行爲進行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基於上述事實情況,本案對賈躍亭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法律適用正確,處罰幅度適當。

因此,證監會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7號)對賈躍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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