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勞動值錢嗎?有沒有一個計算的標準?怎麼樣才能主張家務勞動補償?民法典實施後,判決支付家務勞動補償的案例越來越多,社會羣衆也逐漸開始熟悉家務勞動補償的概念,本文將帶領大家全面地瞭解此項制度。


家務勞動補償一般被廣泛稱爲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其實早在2001年,家務勞動補償的相關制度就已經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也設置了同樣的規定。

從以上兩處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早在二十年前家務勞動補償的概念就已經出現。但是,爲什麼以前大家都很少聽說家務勞動補償,而在民法典實施後才略有耳聞?原因就在於以前的家務勞動補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夫妻需要書面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簡單來說,要想得到家務勞動補償,就必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實行財產分別所有制。但是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家庭屈指可數,導致家務勞動補償的制度形同虛設,成爲了“殭屍”條款。

但民法典的實施則成功喚醒了家務勞動補償這一“沉睡的條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請求對方賠償,對方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與原來的條款進行對比,民法典刪除了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條件,擴展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2021年2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首次依據該條款支持了家務勞動補償的訴求,將家務補償款運用在司法實踐中,家務勞動補償的概念逐漸進入大衆視野。


同時,我們團隊也曾成功辦理過一起訴請家務勞動補償款的案件。案情如下:男、女雙方於1980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三名子女。結婚初期生活艱苦,女方在家照顧孩子,承擔所有的家務事,男方則在外跑業務。慢慢的生活開始好轉,雙方註冊成立自己的個體工商戶承接一些政府修路的工程業務。如今,三個孩子均已成家立業,僅工廠地塊與宿舍的租金便可保證整個家庭衣食無憂。但男方卻在生活漸漸富足的時候出軌了,並且堅決地提出了離婚,女方一開始根本無法放下近40年的婚姻,但是最終還是同意離婚,並且向法院提出20萬元家務勞動補償的訴求。

最終,法院認爲家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是無形的,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註冊成立個體工商戶發展至今,離不開女方在背後的默默支持。根據女方的付出以及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考量,法院酌定判決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家務勞動補償這一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補償金額缺乏一個計算標準,導致大多數判決的補償金額偏低。上述案例中,女方可以說是爲這段婚姻付出了自己的一生,現已滿頭白髮,耄耋之年自己的丈夫還出軌要求離婚。但最終女方得到的卻只有10萬元,而男方未來依舊可以依靠廠房租金無憂無慮地生活,相對比之下10萬元不值一提。

另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一方還需舉證其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負擔了較多義務。但問題就在於這些生活日常過於碎片化,且時間跨度長,導致當事人舉證難度極大。


因爲家務勞動產生的價值是間接的價值,所有家務勞動的提供者並不會都得到報酬,這也就意味着其價值很容易被家庭成員所忽略,但幸好現在法律認可家務勞動的價值,希望整個社會也能正確看待家務勞動的價值,讓更多人看到那些在背後默默付出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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