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前准备工作

1)起草起诉状

1.被告上海开发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h.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并复印。

2.诉讼请求可以登录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搜索相似案例甚至直接拷贝和被告开发商相同案例的诉讼请求。

诉状参考模板:

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198311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电话:XXXX

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 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XXXXXX402室。电话:021-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XXX4XXX室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XXXX元;

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总房款XXXXXXX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2.5的标准,自20181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4.判决被告返还产权过户的税费和办证费用60084元;

5.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XX万元;

6.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3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XXXXXX元购买XXXXXXXX号地下XXXXX室,建筑面积42.61㎡(合同编号:20170008XXXX),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同时,双方又签订了《XXXXX商业用房商铺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被告分别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

现由于被告迟迟不出具购房发票,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产证,不交房,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2)证据准备

1.一定要列一个证据目录

2.证据复印件一般要准备三份,法院一份、自己留一份,一份给开发商,被告每增加一个就多准备一份证据。

(二)立案

1)现场立案

现场立案就是直接去法院立案大厅立案,今年因为疫情增加了一项预约程序。现场立案适合没有诉讼经验、又想自己起诉的当事人,遇到问题立案庭法官会现场告知、现场解决。

(1) 网上立案

网上立案分为两种,一种是登录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www.hshfy.sh.cn/shwfy/ssfww/index.jsp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另外一种是通过12368微法院,来源于上海法院网提示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微信搜索“上海法院12368”公众号并关注,(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在下方菜单栏中找到“诉讼服务”-“诉讼服务”,然后点击进入,在页面中找到“当事人”,然后点击进入下一步(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如果是新用户,需要先进行注册登录,完成人脸和读数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当事人平台页面,找到“网上立案”(如下图所示);

  

  

  

  第四步:在网上立案页面,点击左上方的“申请立案”,然后同意立案须知,然后点击下一步(如下图所示);

  

  

  第五步:然后完善立案信息,确认信息无误之后,点击“预览与提交立案”即可立案成功,也可以选择“保存立案申请”。(如下图所示)

  

  

3)邮寄立案

邮寄立案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立案材料,快递给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收到 后审核决定是否立案。邮寄立案过程中,我们建议使用邮政EMS快递,而且要在快递单上注明材料的详细信息。

(三)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1) 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要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因利害关系人尚未进行起诉,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因此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才能进行。利害关系人是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一般是指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将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所谓难以弥补,是指不采取保全措施,即便胜诉申请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比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后无其他财产或剩余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形。

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如果利害关系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可以酌情处理,诉前财产的保全应当是等额担保,且等额担保是原则,酌情处理是例外。

4.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进行了规定,赋予了申请人自主选择权,更加便利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5.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与对象。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6.诉前财产保全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的处理在时间上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可以说是严格的限制,必须在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

(2) 诉讼保全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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