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证监局

关于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你公司作为大连热电的控股股东,2021年度存在以预收超过为大连热电购买自用燃煤之外资金的方式,占用大连热电资金的行为,2022年4月偿还剩余本息完毕。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解决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大连热电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5月19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