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盛时股份自称业内领先,但未披露子公司曾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盛时钟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时股份)是一家专业从事中高端腕表零售、批发业务,提供腕表售后服务及周边产品的上交所主板拟上市公司。

招股书显示,盛时股份是国内领先的腕表全渠道流通服务商,公司零售业务下辖400多家实体店,覆盖国内120余个城市;公司批发业务的合作经销商多达300余个,在国内300余个城市拥有近2000个腕表销售网点。公司与斯沃琪集团、历峰集团、劳力士集团和路威酩轩等全球知名的钟表生产商存在合作关系。

但我们研究发现,招股书未披露2019年内公司下属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曾被出具限制消费令;也未披露另一下属子公司遭罚款金额超1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公司采购严重依赖第一大供应商,并且该供应商与盛时股份颇有渊源。

未披露子公司南昌亨得利曾被出具限消令

招股书显示,南昌亨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亨得利)为盛时股份下属三级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亨得利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亨得利)通过深圳市菲尔普斯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南昌亨得利88.59%的股权。

2019年9月1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区法院)向南昌亨得利出具限制消费令,案号为(2019)赣0102执3282号。

据该法律文书显示,2019年8月2日,东湖区法院立案执行由江西省南昌文化用品总公司申请执行南昌亨得利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南昌亨得利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成方屏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但是盛时股份招股书全文,没有任何文字提及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报告期内)下属子公司曾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或又遗漏了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招股书显示,南京顺序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顺序)也是由深圳亨得利持有全部股权的盛时股份二级全资子公司。

2018年5月9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南京顺序出具了“宁国税稽二罚【20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该项行政处罚详情显示,2015年度,南京顺序把20万元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及个人消费的相关费用在会务费中列支,2016年将2.15万元(含税)应列支业务招待费的费用列支会务费,这两项违法行为被定性为偷税。因此南京顺序被处查补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40万元。

招股书在“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中显示,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盛时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共受到4项罚款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其中,二级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盛时钟表有限公司和三级控股子公司南昌亨得利分别受到1项和3项行政处罚事项,处罚时间分别为2018年3月26日、2018年8月2日、2019年8月2日和2020年3月25日,处罚金额分别为5万元、1万元、1万元和1万元。

上述南京顺序受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40万元,包含在招股书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范围内,可是无论公司名称、处罚时间,还是处罚金额,都与招股书披露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一致。那么这一行政处罚事项的信息披露到哪儿去了呢?

与严重依赖的第一大供应商有何关系?

招股书在“主要供应商情况”中显示,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斯沃琪集团(The Swatch Group Limited )始终为盛时股份第一大供应商,公司对斯沃琪集团的腕表采购金额分别为61.44亿元、62.01亿元、58.96亿元和32.37亿元,占当期腕表采购总金额之比分别为83.93%、82.01%、71.18%和68.56%,采购占比始终高于50%,公司的采购严重依赖于斯沃琪集团。

如果后续盛时股份与斯沃琪集团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动,公司是否会面临经营不可持续性风险呢?

或许为了说明双方合作关系稳定,招股书显示,斯沃琪集团下属的瑞韵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韵达)报告期内为盛时股份的关联方(二级参股公司)。此外,该供应商下属的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表上海)2018年为盛时股份关联方(公司原关联自然人史仲阳兼任瑞表上海董事)。

除了上述已经披露的斯沃琪集团下属企业与盛时股份之间的关联关系之外,招股书未披露双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不过,招股书在“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中显示,2017年6月之前,港股上市公司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亨得利;证券代码:03389.HK)是盛时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亨得利下属全资子公司新宇亨得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得利中国)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2017年6月,亨得利中国将所持新宇有限(盛时股份前身)100%股权转让给誉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丰有限),誉丰有限成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控人张瑜平间接持有誉丰有限100%股权。

此外,亨得利控股2021年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末,张瑜平为该上市公司实控人,直接、间接合计持有亨得利控股35.78%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那么在上述2017年6月股权转让之后,亨得利控股仍为盛时股份同一实控下关联方。

而斯沃琪集团通过下属子公司The Swatch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斯沃琪香港)间接持有亨得利控股4.38亿股股份,占亨得利控股总股本之比为9.81%,是亨得利控股的关联股东。

换句话说,2017年6月股权转让之前,斯沃琪集团是盛时股份间接控股股东的关联股东,应为公司关联方。2017年6月之后,斯沃琪集团是公司同一实控下关联方的关联股东,仍与盛时股份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6.3.2条规定,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满足上市公司关联方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至少在2018年1月至6月之间,盛时股份采购严重依赖的第一大供应商斯沃琪集团,应为公司关联方。但招股书却显示,除了上述已披露的瑞韵达和瑞表上海的关联关系之外,公司董监高和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均未与前五大供应商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斯沃琪集团报告期初曾为公司关联方的事实或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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