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5月25日晚間公告,近日收到河池市國資委發來的《關於要求公開披露河化集團減持股份爭議事項的函》,河池市國資委認爲河化集團擬減持6%股份事項,違反了河池市國資委與河化集團的上級單位關於不得減持公司股份的相關約定,要求公司對河池市國資委提出的異議信息予以披露。

河池市國資委認爲,河化集團此次減持構成違約,保留依法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河池市國資委在函件中,將相關約定一一道來。據披露,河化集團原爲河池市國資委管理的廣西河池市國有企業,是河化股份原控股股東。2005年5月25日,河池市國資委與中農化公司簽訂了《廣西河池化學工業集團公司資產重組協議》、《廣西河池化學工業集團公司資產重組補充協議》,約定河池市國資委將河化集團整體無償劃轉給中農化公司,中農化公司同意不向河池市以外的地區轉移河化集團的現有資產,不轉移河化股份的國有股權,不改變其公司的註冊地,立足河池做大做強主業。河化集團產權關係劃轉後,在中國化工集團公司內部先後經歷多次劃轉,於2015年劃轉至昊華化工總公司。

2016年2月18日,河池市國資委與昊華化工總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書》,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河化集團轉讓河化股份29.59%股權。河池市國資委認爲該補充協議僅是對29.59%股份轉讓的約定,未改變河化集團減持應當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的約定,未改變“不得向河池市以外的地區轉移河化集團公司的現有資產,不轉移河化股份的國有股權”的約定。同時該補充協議第六條明確約定“剩餘收益以及剩餘的3749萬股股份及今後的收益均留在河化集團使用”,也即未經協商一致,河化集團不得減持所持有的河化股份股權。

因此,河池市國資委認爲河化集團如減持仍需遵守主協議(2005年5月25日簽訂的資產重組協議書)約定。河化集團本次減持違反了其在先承諾,構成違約,河池市國資委保留依法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回溯此前公告,河化股份5月20日晚間透露,持股10.24%的股東河化集團因自身資金需求擬通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相結合的方式減持6%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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