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鼠仓再现!千亿券商自营盘被IT员工跟踪 趋同交易过亿元 监管出手罚没633万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域

利字当头,又有“老鼠仓”案曝光!

5月25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因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某自营账户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遂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1.09亿元,盈利281.3万元。

同时,周某新明示周某明等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0.26亿元,盈利46.23万元。

周某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因此,广东证监局对周某新做出“没一罚一”的处罚,并对明示他人交易行为罚款70万元,合计罚没金额633万元。

对此,有券商人士表示,纵观所有 “老鼠仓”案件,都是为了一个“利”字,因此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而业界亦有不少券商针对老鼠仓风险完善了风险措施。

例如安信证券就表示,应高度重视员工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性,采取建立健全“敏感信息”和敏感信息知情人管理机制,严格管控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股东账户和投资行为及严格进行系统权限控制等多种措施防范“老鼠仓”风险。

趋同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额上亿元

以往的老鼠仓,进行趋同交易多是能够直接获取账户交易信息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或交易员等,IT员工相对比较少见。

据悉,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担任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

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从事广发证券O32恒生电子投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自营O32系统)等交易系统的维护工作,在履职中可以实时获取广发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广东证监局调查到,周某新在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频繁登陆自营O32系统,获知了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称、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

2015年9月23日,“周某明”开立证券账户,账户交易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新,交易盈亏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担。

经计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28只,趋同交易金额10571.54万元,盈利277.05万元。

该账户于2021年4月19日销户。

2019年5月20日,“周某1”账户开立,在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3月1日,该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周某明实际操作了“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交易。

在此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85只,趋同交易金额2634.74万元,盈利46.24万元。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4日,周某新、周某明向该账户投入交易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经计算,上述期间,该账户同期或稍晚于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只,趋同交易金额327.04万元,盈利42551.21元。“周某1”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所得的证券已卖出。

经查,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关系。同时,周某新与周某明约定,由周某新将获知的广发证券自营88账户未公开信息传递给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据周某新的决策,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两个账户。 

监管罚没633万 

广东证监局认为,周某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周某新提出申辩意见称,应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行为的范围,同时他具备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资交易系自主决策开展。

此外,2021年1月16日之前对周某明操作周某1证券账户一事并不知悉,以及家庭困难,过往品行良好,本案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实质性危害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对于以晚于广发证券自营证券账户交易时间部分的趋同交易,作为认定违法交易范围的意见,监管予以采纳,并调减趋同交易金额,相应减少罚没款数额。

但是,对于周某新有关部分交易系自主决策、应当以部分查询交易数据作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范围,从轻处罚的意见等意见,监管不予采纳。

广东证监局表示,周某新明知周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仍主动、持续向周某明透露相关信息,至于周某新是否以及何时知悉周某明利用何人账户、何人资金进行交易,均不影响相关违法行为的成立。

同时,周某新将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用于为自身或他人谋利,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案的处罚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最终,监管对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1.3万元,并处以281.3万元罚款。对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综合两项违法事实,合计罚没金额近633万元。 

多措施防范 “老鼠仓”风险  

虽然监管部门一直以来对“老鼠仓”案件都是严厉打击,并且开出了不少高额罚单。然而,还是有证券从业人员铤而走险,违法行为不时出现。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事实上,券商业界针对老鼠仓行为均有不少防范举措。

例如安信证券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员工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性,并采取以下多种措施防范“老鼠仓”风险:

一是建立健全“敏感信息”和敏感信息知情人管理机制。明确将自营、资管的交易明细、持仓信息等信息列入敏感信息范畴,要求自营、资管部门按需知原则和范围最小化原则进行敏感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敏感信息知情人及可控亲属名单,公司对登记的敏感信息知情人的OA办公系统、办公电话、公司电子邮箱等的各类操作进行监控留痕,确保敏感信息知情人的办公设施具备相应的留痕功能,防范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

二是严格管控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股东账户和投资行为。公司规定员工不能开立股东账户,定期通过中登公司查询员工是否存在开立股东账户的情况,从根本上防范员工直接违规交易股票的风险。同时,对于自营、资管、投行等敏感业务部门的员工,公司加强对其直系亲属的股东账户和投资行为的申报和管理,定期核查交易流水及持仓,并提交股东账户管理报告,持续监督员工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借他人账户买卖或持有股票、内幕交易、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等情形。

三是严格进行系统权限控制。对于使用自营、资管等业务、风控系统的人员,包括IT岗、投资经理岗、交易员岗、风控岗等人员,实行权限最小化管理,严格进行系统操作权限控制和审批,定期审核和清理人员权限范围,防范敏感信息的不当泄露,从源头上减少信息不当流动和利用敏感信息进行“老鼠仓”交易的风险。

(作者:李域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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