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26日召开了A股历史上一次特殊的会议。

触发提前赎回的天数是重新计算还是可以追溯计算?由于对赎回日期的计算存在不同声音,荣晟环保26日下午四时召开了荣晟转债赎回说明会。这也是A股历史上首个关于“赎回”事项的说明会。

此前,上交所发出了监管工作函,要求荣晟环保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意见和诉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次会议意味着,未来处理这类细节问题有了一个成熟机制。

荣晟转债意外大跌!

尽管近期可转债市场表现活跃,24日,荣晟转债大跌11%。此后萎靡不振,近三日跌幅近12%。

此次大跌的肇因是荣晟环保董事会选择了提前赎回荣晟转债。

公司公告认为,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荣晟环保股票价格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荣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84元/股)的130%(即14.092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已触发“荣晟转债”的提前赎回条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荣晟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荣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荣晟转债”全部赎回。

提前赎回意味着荣晟转债将加速转股,快速增加荣晟环保的股本。如果不转股将被低价赎回,这个价格不高于101元。

此次公告前,荣晟转债市价在139元。

受此影响,荣晟转债24日大跌11%。这一表现让投资者始料未及。

一道计算题存在歧义

在可转债市场中,上市公司有权利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在满足条件后,选择提前赎回,或者不选择提前赎回发行的可转债。

如果提前赎回,必须满足“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的条件。

但对于细节的把握,会衍生出不同的结果。

一些投资者认为,此次赎回在计算起始日期上有瑕疵,因为此前公司有过一个不提前赎回的承诺。

荣晟环保在2021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荣晟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决定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若荣晟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若荣晟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荣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在公司承诺“不提前赎回”时间到期后的第二天,也即是2022年5月23日,荣晟环保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前赎回荣晟转债。

有投资者表示,提前赎回从哪一天开始计算,此前公告并未明确,所以应该以5月23日为基期,重新计算是否触发提前赎回机制的天数。

荣晟环保则按照最新三十个交易日中,是否存在至少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价达标为标准。在26日召开的说明会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曹丽慧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曹丽慧表示,截至2022年5月23日,相关承诺期届满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再次满足自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5月23日这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荣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84元/股)的130%(即14.092元/股)(按照4月7日至5月23日计算,有十八个交易日满足条件,其中4月12日至5月23日,有十五个交易日满足条件)。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触发了“荣晟转债”的提前赎回条件。

总之,公司与投资者的分歧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计算达标天数,是一道现实中的逻辑计算题。

上交所25日发出《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荣晟转债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下称“监管工作函”)。 工作函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投资者意见和诉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请公司董事会结合前期公告内容,认真研究投资者意见,审慎确认董事会决定提前赎回荣晟转债时是否已满足赎回条件,相关提前赎回决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投资者一般理解的公告内容相一致。同时请公司尽快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赎回荣晟转债事项进行充分说明和解释,积极回应市场投资者关切。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2.4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赎回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始前披露。

荣晟环保董事长冯荣华表示,目前公司募投项目已建成并投产,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未来资金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董事会决定行使“荣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与前期公告不存在矛盾。

同时,公司此前已经对此进行了公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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