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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及实控人双双被处罚,股民索赔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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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6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明珠、*ST广珠,代码:600382)发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年3月21日,广东明珠发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2年2月17日,广东明珠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广东明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致使广东明珠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 2020年年报中未披露相关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对此, 中国证监会对广东明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并对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钟金龙、时任董事长/总裁兼董事张文东、时任总裁/董事钟健如等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之前,2021年4月30日,广东明珠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及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2021年7月22日,广东明珠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称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12月8日,广东明珠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2021年12月24日,广东明珠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明,实际控制人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涉嫌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东明珠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二、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故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张坚力予以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广东明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广东明珠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广东明珠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间买入广东明珠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广珠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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