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爾雅期貨有限公司福州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對個別居間人盡職調查流於形式、未進行有效審覈,未妥善處理居間人代客操作、客戶投訴等情況,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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