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宋婕 陳鋒 北京報道

商業活動中,電子合同出現糾紛,在其中提供數字證書服務的中介機構要不要承擔責任?近日,數字證書用戶董某訴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下稱“CFCA”)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這是自去年來大量湧現的數字證書用戶起訴電子認證服務機構(下稱“CA”)侵權責任糾紛中,首個生效判決。該案從司法實踐層面認可了數字證書服務中,CA與數字證書註冊審批機構(下稱“RA”)的合作模式與權責分配,確認此類侵權糾紛案件中應當由用戶承擔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CA只需承擔根據申請簽發證書並確保內容真實性的義務。

案件始末

判決書顯示,2018年9月,董某在浙江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經營的天貓網店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分期購買小汽車,雙方在網上籤訂一系列電子合同。其中,杭州某科技公司爲融資租賃公司提供電子合同簽署服務,CFCA爲該科技公司提供數字證書服務。

董某表示,直到2020年,她才意識到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是融資租賃關係,而不是普通車輛買賣關係。她認爲該公司涉嫌合同欺詐,於是停止還款並將融資租賃公司起訴至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融資租賃公司同時提起反訴,要求董某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董某在訴訟中認爲自己從未與融資租賃公司簽署過電子合同,因此他們之間的電子合同應當無效。但該案兩審法院均認爲案涉電子合同合法有效,董某敗訴。

2021年,董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爲其從未向CFCA申請過數字證書,主張CFCA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製作數字證書,請求法院認定其名下數字證書無效。

本案的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董某訴CFCA的爭議焦點爲,CFCA是否對其構成侵權,CFCA應否賠償她主張的相關損失。

董某訴稱,她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CFCA在收到其申請數字證書籤署合同的申請後,應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查驗。CFCA未履行身份審覈義務便製作其數字證書,且未將數字證書直接傳輸給她,導致提供電子合同簽署服務的科技公司冒充其名義製作電子簽名,主張CFCA未盡到法定義務,存在過錯並侵犯其民事權益。

CFCA辯稱,截至2021年11月1日,科技公司總共向董某提供過三次電子合同簽署服務,均有短信驗證碼通知爲證。第一次發生在2018年10月11日,科技公司受理其數字證書在線申請請求,並在當天向其手機號發送短信驗證碼進行告知,董某回填短信驗證碼後才驗證通過。

在庭審中,董某確認她是該手機號的機主,但表示記不清楚是否收到並回填驗證碼。這也被法院認定爲CFCA已舉證證明其無過錯的依據。2022年4月,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董某的訴訟請求。

業內首案

二中院在判決中稱,CFCA持有工信部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有資格依法開展電子認證業務。同時,CFCA與提供電子合同簽署服務的科技公司存在數字證書服務合作關係,通過合同委託該科技公司開展訂戶身份和意願覈驗,該行爲合法有效。該科技公司在董某在線辦理汽車貸款業務時,向其名下手機號發送了簽署電子合同的短信通知,董某也回填了短信驗證碼,法院認爲CFCA有理由相信董某本人通過該科技公司向CFCA申請頒發數字證書,其爲董某頒發數字證書並無不當。綜上,由於董某無法舉證證明CFCA在頒發數字證書過程中存在過錯,亦無法證明其因此遭受了損害,因此認定CFCA無過錯。

業內人士表示,此案中機構勝訴的要點有兩條:首先法院認可CA與RA在數字證書服務中的合作關係與權責分配,即RA機構受理證書申請並承擔身份覈驗義務,CA機構根據申請簽發證書並承擔確保數字證書內容真實性的義務。因此CA機構不需要履行身份審覈義務,且電子簽約平臺作爲RA使用短信驗證碼告知用戶同意身份覈驗申請,即是在履行CA所委託的用戶身份覈驗義務。

CFCA公司律師彭大千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過去多是數字證書用戶之間的法律糾紛,從2021年開始,行業內出現了幾十起數字證書用戶與CA之間的法律糾紛。董某的案子是法院對這類糾紛作出的首個生效判決,揭示了法院對CA機構與RA機構合作模式與權責分配的認可,以及對電子簽約平臺短信驗證碼提示告知方式等移動互聯網時代電子認證服務新應用模式的理解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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