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證監會發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修訂說明,將2009年沿用至今的規則進行了修訂。

主要修訂內容:

1、增加對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相關複覈資料。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可以合理信賴,保持職業懷疑,對證券服務機構的核查思路、覈查過程、所獲證據等應當充分了解和分析,因此在底稿範圍中明確複覈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過程的文件資料。 

2、增加內核階段工作底稿要求。內核是保薦機構對投資銀行類項目進行出口管理和終端風險控制的重要程序,在履行內核職責階段,會形成相應的工作底稿,本次修訂明確要求保薦工作底稿應收集內核階段底稿。 

3、增加分析驗證過程的相關底稿。“勤勉盡責、言必有據” 是保薦機構出具覈查結論的基本要求,保薦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工作需保持職業懷疑,以獲取充分和適當的證據爲基礎,結合證據證明力,出具覈查結論,因此應在工作底稿中記錄對盡調證據的分析與驗證過程。

以下是修訂前後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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