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一連發布的4條行政執法信息,揭露了鑫茂科技背後涉及數億的內幕交易案。

2017年8月,上市公司鑫茂科技公告稱,將以配套募資的形式收購微創網絡100%的股權,整體作價9.018億元。殊不知,彼時包括券商員工在內,多個內幕信息知情人早已悄然配資買入鑫茂科技,只待股價暴漲,大賺一筆。如今時隔5年,證監會經過立案調查,以4份行政執法決定書,揭穿了鑫茂科技收購微創網絡案背後一系列內幕交易違法行爲。

其中唐雲作爲時任廣州證券員工,參與設立併購基金收購微創網絡股權過程,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卻控制24個賬戶以配資方式提前買入9.45億鑫茂科技股票。雖然最終未能獲利,反倒虧損超五千萬元,但仍因違法情節嚴重,被處以10年市場禁入和60萬元罰款,再次給廣大證券從業者敲響警鐘。

董事長勸人內幕交易被罰60萬

2016年9月,鑫茂科技董事長徐洪開始與微創網絡實控人唐某接觸,討論鑫茂科技與微創網絡重組,並初步確定由唐某和徐洪成立併購基金,收購微創網絡股權後,再裝入鑫茂科技。爲此,徐洪聯繫時任廣州證券員工唐雲幫忙對接資金,並參與設立併購基金收購微創網絡股權。

誰知,2017年3月7日左右,因徐洪信用擔保能力不足,微創網絡併購基金項目被否。爲繼續推進併購基金項目,唐雲聯繫了尤立峯。據證監會調查,2017年3月,唐雲去杭州見尤立峯,聯繫配資買入“鑫茂科技”事項,經唐雲介紹,尤立峯與徐洪相識。

此後,尤立峯與徐洪多次打電話、見面,交流鑫茂科技情況,詢問鑫茂科技怎麼樣。徐洪表示“鑫茂科技”股票價格比較穩,可以買一些。2017年3月29日、5月8日,兩人在上海見面。隨後尤立峯於2017年5月9日通過龍某、汪某宇配資,使用“劉某”證券賬戶買入“鑫茂科技”。

據悉,該賬戶5月9日買入“鑫茂科技”61.36萬股,買入金額399.86萬元(按1:4的比例配資存入,其中尤立峯提供保證金80萬元,劉某提供借款320萬元)。2017年11月29日賣出61.36萬股,賣出金額311.92萬元,無獲利。

2017年5月9日,尤立峯將資金轉入劉某三方存管賬戶後,楊某將賬戶密碼告訴尤立峯,尤立峯實際操作該賬戶,下單手機號系尤立峯使用手機號。

證監會指出,徐洪作爲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建議尤立峯買賣“鑫茂科技”的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爲。

而尤立峯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其交易行爲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爲。

最終,證監會決定對徐洪、尤立峯分別處以60萬元的罰款。

券商員工豪賭內幕交易

還記得前文提到的時任廣州證券員工唐雲嗎?由於參與設立併購基金收購微創網絡股權,唐雲也被認爲是涉事項目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但根據證監會調查,唐雲控制使用了“章某馳”“馮某”“方某華”等24個賬戶(簡稱“唐雲”賬戶組),相關賬戶保證金(或補倉款、利息等)來源於唐雲方面。

根據唐雲的安排,蔡某麗使用高某(唐雲之妹夫)中信銀行賬戶向各配資賬戶名義人、資金中介轉入保證金、利息、補充保證金等,並詳細記錄中信銀行賬戶收支明細表。該明細表顯示,唐雲於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間,向“唐雲”賬戶組相關人轉入資金,交易“鑫茂科技”股票的資金按1:3至1:5的比例配資。

就這樣,“唐雲”賬戶組於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間,累計買入“鑫茂科技”1.25億股,買入金額約9.45億元。後於鑫茂科技股票復牌後(2017年12月27日之前)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約8.92億元。

一進一出,哪怕不算保障金、利息等資金成本,唐雲僅賬面上就虧損了5251.48萬元!

證監會認爲,唐雲參與設立併購基金收購微創網絡股權過程,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其控制使用“唐雲”賬戶組,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鑫茂科技”的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爲。

唐雲時任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機構部總經理(2017年2月以前),系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知悉相關內幕信息,在此情況下仍內幕交易買入金額高達9.45億元,雖然最終交易虧損,但已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違法情節嚴重。

因此決定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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