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5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發佈聯合公告稱,爲進一步深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互聯互通),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以下統一簡稱ETF)納入互聯互通。

同日,中國證監會就《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簡稱《公告》)公開徵求意見。

正式落地

需2個月左右準備時間

爲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爲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便利和機會,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已於2016年就ETF納入互聯互通投資標的達成共識。2021年12月份,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就ETF納入互聯互通整體方案達成共識。

聯合公告提出,ETF納入互聯互通後,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額。

據聯合公告,ETF納入互聯互通基於股票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連接,主要制度安排參照股票互聯互通,遵循兩地現行的基金運作、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在投資標的方面,兩地將基於基金規模、跟蹤指數選股以互聯互通標的股票爲主等原則,確定符合條件的內地ETF及香港ETF納入標的範圍。詳細的條件規定將由兩地交易所發佈。經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同意,兩地交易所可根據運行情況在股票互聯互通框架下調整納入標的範圍。投資方式方面,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ETF,僅可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不允許申購贖回。在投資額度上,ETF投資額度與股票投資額度一併統計及管理。

對於聯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關事項,參照適用股票互聯互通聯合公告的相關規定。上述事項包括適用的交易、結算、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對口聯絡機制等。

聯合公告顯示,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將制定發佈或調整完善相關業務規則,積極推進技術系統開發及測試、投資者教育等各項準備工作。在相關交易結算規則和系統準備完成、獲得所有相關的監管批准、市場參與者充分調整其業務和技術系統、所有必需的跨境監管執法合作安排和投資者教育工作準備就緒後,方可正式將ETF納入互聯互通。聯合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實施,需要2個月左右準備時間,正式實施時間將另行公告。

證監會進一步明確

ETF納入互聯互通安排

《公告》主要意在進一步深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共同發展。

中國證監會表示,爲規範互聯互通相關活動,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發佈《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若干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對互聯互通機制的一般性規定、相關基礎設施職責、交易結算安排、監管合作以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港股通業務等安排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考慮到上述規定未將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適用範圍,需要對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有關制度安排予以明確。

《公告》主要內容有五方面,一是明確互聯互通機制拓展至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二是明確相關制度安排參照股票互聯互通。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交易和登記結算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合作等事項,參照《互聯互通若干規定》執行。此外,明確境外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境內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不適用《互聯互通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三是明確投資者識別碼安排。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適用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與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四是明確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關要求。證券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開展港股通下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相關業務有關事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參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五是明確業務實施細則相關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分別制定或修改相關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相關文章